乱丢垃圾起纠纷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赔钱又获刑
新湖南客户端
2021-04-06 10:00:2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6日讯(通讯员 潘云生)4月2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告人乱丢垃圾起冲突的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乘车经过洪江市水源村路段时,司机廖某在路边停车准备换人开车。停车后,被告人范某将垃圾扔在路边,被当地村民肖某看到,肖某经再三劝范某拾起垃圾未果后,在路边拾起一把小碎石朝范某丢去,砸在范某所乘的车辆后座,双方就此发生口角,继而两人产生肢体冲突,扭打在一起,造成被害人肖某鼻子处受伤。经鉴定,肖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双方当事人已于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范某赔偿肖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陆万五仟元,取得了被害人肖某的谅解。
检察机关以范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肖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社会公德,提升个人品德。只有依照法律、法规及纪律的有关规定行事,才不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也保障自己所要从事的活动正常开展,从而保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保证公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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