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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获刑七年六个月,涉多项罪名,超千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新湖南 • 湖南廉政
2021-01-07 15:08:51

2020 年 12 月 28 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姜伟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姜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40 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40 万元。并对被告人姜伟受贿所得 178.91 万元以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1026.5 万元,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前,检察机关指控,2005 年至 2019 年,被告人姜伟在担任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副局长、城管支队副支队长、芙蓉分局副局长、开福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处理、娱乐场所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得其受到追诉;姜伟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姜伟到案后有自首、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下。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并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璇 刘洋凌子

责编:戴蓉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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