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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遇车祸早产孩子10余小时后身亡,孩子能否得到身故保险金?
新湖南 • 法眼
2020-12-08 22:19:55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8日讯(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孕妇在车祸后早产生下孩子,而孩子重度窒息,来这个世界十多个小时后过世,孩子能不能得到身故保险金?家属和保险公司争执不下,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交通事故意外身故的50万元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1.5万多元。

近日,永州中院二审宣判该案。

婴儿因母亲被撞早产,10余小时后身亡

2019年3月,李某开车带着家人出门,车上有怀孕快8个月的妻子王某。经过永州市冷水滩区一路段时,李某超车时跟对向车道货车撞上后,又与同向的后方小车刮碰,车上三人及后方小车司机受伤。王某因车祸后胎盘早剥,在医院剖宫产早产生下男婴童童。童童娩出后重度窒息,尽管医生全力抢救,遗憾的是,在出生十多个小时后,童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悲痛中的李某夫妇找到自己小车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时约定,在保险期内,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每人/份保额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份保额7万元。而他们的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童童尚未出生,属于胎儿,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畴。保险公司认为,童童的死亡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故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后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李某夫妇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童童因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金1.5万多元,以及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万元。

车祸后出生的婴儿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童童是否属于被保险人范畴。

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属有效合同。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王某因车祸导致胎盘早剥,产下童童,童童出生时为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童童因本次交通事故早产,导致其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等危险症状,后因呼吸循环衰竭而去世,童童之死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童童虽然在事故发生车辆相撞时为胎儿,但交通事故所发生的结果并不仅指车辆发生碰撞的那一刻,早产亦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结果,系交通事故后果的范畴,且其出生后为活体,因此童童属于被保险人范畴。

此外,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院认为,李某投保的驾乘险,被保险人是涉案车辆上的驾乘人员,具有一定的不特定性,不属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童童父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5万多元,共计51万多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永州中院,近日,永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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