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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运会上跳高摔伤致残,学生家长索赔29万,负责如何划分吗?
新湖南 • 法眼
2020-12-17 19:12:0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7日讯(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 通讯员 蒋爱玲)孩子参加学校的运动会,在跳高比赛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孩子的伤学校需要负责吗?近日,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9年10月30日下午,小王所在的中学趁着天气好举办了运动会,小王经过班级推选参加跳高比赛。谁知比赛中,小王不慎摔伤,老师赶紧把他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左髌韧带断裂、左髌骨骨折、左膝关节囊破裂等。小王在治疗期间花了医疗费1.2万多元,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孩子受伤后,小王的家人多次找到学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的父母帮他把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多元,并退回小王已缴到2020年下半年的学杂费3700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小王受伤是在参加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校没有任何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学校自愿赔付小王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法官介绍,学校举办运动会本身是一件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健康活动,但因运动会上的一些比赛项目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参加运动比赛应当对参加此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

小王是未成年人,因预见能力较弱,并非具有专业运动知识的人员,缺乏相应的跳高比赛知识,学校应当履行相关安全告知、赛前比赛知识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未对小王进行充分的赛前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指导,小王受伤发生后,学校虽然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但应当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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