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湘10破4号
新湖南客户端
2020-11-06 08:36:27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做出(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5日前,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金贵白银城一楼游客服务中心);联系人:王律师、林律师;联系电话:19173559297、1917355930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召开。会议将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5日


责编:陈志杰

来源:湖南日报

评论
打开新湖南APP,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