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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丨明确“隐私”定义,向性骚扰说“不”
新湖南 • 深读
2020-05-31 07:27:23

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个人隐私边界日益模糊。试衣间可能暗藏“第三只眼”,手机被骚扰电话轰炸,照片被人肆意丑化……互联网时代,法律能否更好保护你我权利?

翻开民法典,“人格权”一编格外引人注目。

明确“隐私”的定义,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和重大创新,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

■记者 杨昱

亮点一

对骚扰电话、私密空间偷拍说“不”

法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   

2019年10月,为了给家中装修购置建材,长沙周女士走访了多家建材市场。令她恼怒的是,在装修已经完成一段时间后,仍有建材、家具销售商给自己打骚扰电话,甚至遭遇电话“轰炸”。当她去质问店家是否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时,对方总答复严格保密了客户信息。

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我们每个人似乎都没有了秘密,骚扰电话、信息不断,稍有不慎甚至还会遭受‘人肉搜索’。”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和保护,而此次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每一位自然人隐私权、肖像权、生命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规则,强化了对人格的全面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公职人员泄露个人信息,《民法典》也做出了规定,“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国家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亮点二

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法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案例   

2016年12月,一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她供职的一家大型金融机构,一名业务负责人欲潜规则女下属,逼迫女下属开房。被女下属拒绝后,这名业务负责人以辞退相威胁,爆料中还附有微信聊天截图。该金融机构证实,双方确为其员工,女下属已离职。他们已对这名业务负责人作出停职、停发奖金等处理。这起性骚扰事件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不少网友对该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几天后,该金融机构再次通报,性骚扰者已被开除。

解读   

“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什么是性骚扰,向什么单位、机关投诉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很多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维权艰难,还有一些单位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甚至反过来责备受害者。”刘凯认为,此次颁布的民法典,明确了何为性骚扰,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这让实操性大大增强。

亮点三

“AI换脸”当心侵害他人肖像权

法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2019年初,一段视频通过AI技术把朱茵的脸替换成杨幂迅速蹿红全网,有网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权与肖像权。在讨论声浪中,该视频最终下架。

不过,“AI换脸”依旧快速兴起。2019年8月30日,一款名为“ZAO”的软件上线,下载量迅速攀升。不少用户上传自己的照片,把明星塑造的角色换成自己的脸,并上传“改头换面”的视频片段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过了把主角瘾。

但火爆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ZAO”用户协议中暗藏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霸王条款,被工信部约谈。霸王条款删除后,争议并未终止。有网友担心,如果面部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怎么办?

解读  

“肖像权是每个人就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而享有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牟利,这不仅不尊重肖像权人,更是对其经济权利的侵害,特别是依靠知名度获得赞助或广告费用的名人。”刘凯说,“在原有法律中,对于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不仅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利用,而且还划定了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

亮点四

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

法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案例  “卖肾买苹果手机啦”、“苹果新品发布,准备好肾了吗”,大家都听过或者说过这种段子吧?这种事真实的发生在2011年的4月,一名高中生觉得能用苹果手机的人都超炫超酷,在虚荣心作怪下,他真的把自己的一个肾卖给了黑市,换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苹果手机,但他的生活也因此堕入了无尽黑暗。由于手术质量不达标,他因为肾功能严重缺损,构成了三级伤残。

解读   

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对人体捐献的问题缺少法律规定,只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颁发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部门规章。”刘凯说,民法典把人体捐献写到法律里面,这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还是第一次。“现在很多国家都没有这个禁止性规定,买卖人体器官现象很多。我国主张自愿捐献的方式,需以书面形式确立,亦可随时撤销该同意,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先进性。”

说“典”

加强保护人格尊严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充分体现我们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变初心。

民法典人格权编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是对隐私的周全保护。此外,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针对此前基因编辑等技术带来的问题,民法典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类似规定在人格权编中还有不少,这样的规定既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益筑起了法治屏障,也为民事主体自觉尊法、守法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法律指引。从司法审判角度看,人格权编的内容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价值引领和规范遵循,也有助于促成司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更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规范依据。

■据人民日报

作者:记者 杨昱

责编:陈舒仪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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