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全民抗“疫”的特殊时期,戴口罩、勤洗手等已成为常识。但有一些人依然我行我素,认为在公共场所戴不戴口罩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
那么,在现今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出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是否涉嫌违法?相关部门有无权力要求群众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呢?近日,《法制周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周治华。
佩戴口罩相关规定合法有据
2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19类“严禁行为”,其中就包括不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
2月3日,益阳市中院、益阳市检察院、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行为。
上述规定有何法律依据?周治华表示,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45、49条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还可以有针对地采取一项或者多项防范性、保护性措施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包括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由于飞沫传播是此次新冠肺炎的主要传播方式之一,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不仅是个人防护的需要,更是对他人的保护和尊重,有利于阻断病毒传播链条,防患于未然,因此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做出的规定,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合法有据。”
普通人对疫情防控有法律义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普通群众对疫情防控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周治华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湖南省也于1月23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这次的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众和一切单位均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此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的防控措施,包括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接受防疫检查等。”周治华说。
拒戴口罩有可能构成犯罪
2月10日,津市一男子外出不戴口罩,面对劝导,竟对民警叫嚣:“我就是有病毒,你们抓我啊!”随后,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对此,周治华介绍,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出入公共场所需戴口罩的规定时,行为人拒不佩戴口罩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具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行为人是否系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而异。
周治华说,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防疫要求戴口罩,根据具体情形,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的规定,如果该类行为人不仅拒不戴口罩,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不同行为人违法行为构罪不同
周治华介绍,根据《意见》,如果行为人系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防疫要求戴口罩,则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系有新冠肺炎症状的疑似病人,但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防疫要求戴口罩,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该行为人不戴口罩并有故意朝他人口吐飞沫等故意传播传染病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外,《意见》规定,如果行为人系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但尚未被发现并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防疫要求佩戴口罩,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拒不戴口罩的具体情形,如多次拒不戴口罩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此,周治华特别说明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构成犯罪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新冠肺炎虽然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列为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意见》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行为从严打击的态度。”
他提醒市民,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可以要求公民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接受防疫检查等,公民有义务遵守,否则构成违法,在特定情形下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出门戴好口罩,保护好自己,也保护好别人。”
责编:刘思雅
来源:法制周报

湖南日报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