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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科技支撑”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湖南 • 沪上风
2019-12-27 15:40:13

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和重要支撑。今就“如何利用‘科技支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界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供大家参阅。

如何利用“科技支撑”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现代的科技对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哪些支撑?

现代科技,尤其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从数据来源、政策的制定、监督和执行提供了全方面的支撑,解决了传统数据中的单一性、滞后性以及科学性的问题。在社会和经济治理中,能直观和同步监测人和钱的流向,能跨系统和跨部门整合不同的数据资源,了解社会经济动态,并能做好预测和备案。

(一)现代科技主要是解决了以往经济社会数据的三类问题:单一性(比如主要依赖统计部门)、滞后性(统计数据层层上报后已经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现实情况)和科学性(如之前报道的东北各省GDP造假让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不少质疑)。

(二)1、数据支撑。社会治理涉及到庞大的社会各个微单元,科学性强,试错成本高,而海量的社会经济数据,可以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最基础的底层的核心支撑。如果再辅之以科学的关联分析、有效的数学建模、实施前的虚拟仿真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则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更为系统、精确、科学的参考依据。2、监督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重在正向治理,更要落在反向治理,即一定要有科学的治理手段,来监督治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损害治理对象利益的现象。而社会经济数据化,可以有效对权力运行全过程中产生的现象转化为可记录量化的数据资料,并对这些数据进行科学的挖掘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行为,使治理主体的各种动作在阳光下运行,形成破解腐败的强大的网络数字化“防火墙”。3、执行支撑。对于一个大国来说,社会治理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治理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信息失真、信息丢失等“肠梗组”现象。而社会经济数据化,则可以将治理的长链条劣势整合成数据资源丰富的优势,压缩国家治理的时空距离,提升治理过程的数据精确度,打造治理过程中的“信息高速公路”,有效防止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策执行力。

(三)互联网技术的大数据,在国家有效的管理下可以更充分有效的分析使用。例如看资金从哪个行业哪个地区流向哪个行业或者地区,横向的比较,并且跟前期纵向的比较。国家可以借着资金的流向变化,知道行业的问题,什么行业资金在大量的流入,除了及早出台办法导引资金有效的利用,资源有效使用,也可以透过AI分析是否被不法的使用?及时监管处置。再例如,某地区某时间,大量人员不正常的聚集,背后是什么原因的分析,根据原因及早疏导。但不是领导一句话,派人给予压抑。领导要动用资源,要透过合法程序申请,透过互联网公示有效的监督,可以提高国家的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四)信息数据化确实提高了国家的治理的管理能力,首先,减少了信息的成本,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使政府能够全面了解经济情况,掌握社情民意,做到政府的决策更加快速、及时,更加科学、民主。其次,使政府的决策更快传递到社会各阶层,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同时又可以把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偏差。

(五)新的支撑: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是大势所趋,面对政府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智慧城市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六)科学技术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数据和信息手段等支持,就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控和信息平台为掌握我国各地区、各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提供了条件,为政府科学决策、环境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据此开展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为企业自觉开展自我环境管理形成了必要的支撑,信息公开也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了可能性,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积极意义。当然,这是由生态环境治理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和专业性所决定的,因为它相对不涉及个人隐私权等问题。但是,如果科学技术现代化中涉及一些家庭及个体隐私等,过度使用就可能带来对公民隐私等权利空间的挤占,这些需要法律的严格授权,否则不但容易成为部分人获利的工具,还可能直接侵犯公民相关权益。

(七)随着计算和搜集能力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的数据化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直观的数据支撑,主要表现在:1、比较精确地统计社会经济的数据,为国家治理提供决策依据。2、通过存量数据和过往变化,预测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国家治理不是做数学题,但是海量的数据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数据的筛选和研判能力尤为关键。

(八)中国社会的超大规模性及其内部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客观上给国家治理带来的困难性和复杂性。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特征的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成本的控制提供了可能。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为例,对经济运行的预测、消费者行为的分析、金融反洗钱、政策实施效果分析等等都具有实质性的支持。在国家审计中,大数据分析技术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国家审计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审计的效率。

(九)科学技术现代化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新的命题,一是如何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融合;二是如何通过科学技术现代化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如何通过科学技术现代化更好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如何通过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上述是四个方面的不同侧重点内容。相应地,科学技术现代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提供四个方面的支撑:一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工具或者手段支撑;二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改善手段和改善空间支撑;三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多元选择的创新支撑;四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赋能支撑。

二、现代的科技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提出了哪些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数据的质量、数据垄断、数据滥用以及个人信息保障的问题。2、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处理依赖于大企业,如何防止企业越权的行为?3、现代科技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如何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人力资本,满足现代科技的要求?

(一)伴随现代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者的消费越来越存在深刻的“记忆留存”,这使得社会经济越来越数据化,一方面,数据化意味着个体的隐私安全问题将成为挑战,安全感越来越差,与此同时,政府的隐私立法工作凸显滞后,供需不匹配,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掌握大数据的主体更多的是大企业,长此以往,大企业可以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治理权”,其功能隐约有替代政府的倾向,显然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除了大企业掌握大数据,政府也拥有大量的数据,这些政府掌握的大数据可以更好应用在各个部门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二)提出新的挑战主要有:一是数据的质量,如何保障;二是可能衍生的数据的滥用,如何规制;三是隐私的泄露,如何保护。

(三)1、对人力资本的挑战。大数据思维是一种精确思维、科学思维、量化思维、动态思维,既要有人文素养,也要有理工底蕴,既要讲究知识的储备,更要时时对最新的知识环境进行跟踪,对人的全面素质要求很高,在治理中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仅是思想高度重视,更要在行动上敢做、会做,这对于我国各级干部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2、对数据来源的挑战。大数据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有精确的数据,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信息过载和信息不足的悖论。一方面,无用信息充斥社会各个角落,数据清洗任务很重。另一方面,有用的信息分散在各个社会单元,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公开,也缺乏顶层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格式。这些都对精确化的大数据治理带来的极大的挑战。3、对人文关怀的挑战。大数据将社会治理的各个参与单元数字化,将富有人文气息的社会简化为一个个没有温度的数字,固然可以将社会治理提升到一个较高的科学层次,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治理中的人文关怀。在强大的治理体系中,一个个分散的网格化的信息单元将无力对抗整体的治理主体,其合理的诉求可能就会得不到有效回应,如果治理主体缺乏有效的人文约束,将可能对治理的目标导向和服务初衷带来较大的冲击。

(四)社会经济数据化面临的挑战是,第一,数据化的安全性担忧,如果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就不会达到预期效果;第二,数据伦理问题担忧,全面数据化的过程,对数据来源、采集、储存、传输及使用,都需要数据伦理作为保障,数据伦理,包括多方面的法规、全流程的职业操守等;第三,数据作用被放大的担忧,社会经济等民生等现象纷繁复杂,如果对数据过度使用,可能会产生“偏误”的决策结果,数据只是一个支撑与参考,不能只看“没有温度”的数据,关键是不同算法、不同角度、不同目标与不同主导主体,数据的客观性、科学性可能会不同。

(五)新的挑战:第一,数据认知能力的挑战,对大数据概念的认知、数据价值的认知、 对数据开发应用的认知不足;第二,数据处理能力的挑战,对数据收集能力、对数据整合能力、对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的挑战;第三,数据应用能力的挑战,对决策能力、决策执行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的挑战;第四,维护数据安全能力的挑战,维护个人隐私、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挑战。

(六)科学技术现代化尤其是社会经济的数据化,带来新的挑战,主要的挑战有:第一,信息安全问题,当我们使用管理的信息和数据的时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和数据泄露个人的隐私,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第二,信息数据化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一些可乘之机,给社会治安,经济运行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三,信息的数据化加速信息的传播扩散,也给一些谣言制造者提供方便之门,增加社会管理的难度。

(七)现代信息技术,比如数字支付、移动支付等,已广泛而深入地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众生活。一方面,这些技术和数据化应用极大地带来便利,降低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数据垄断或数据滥用,从而加剧社会风险。因此,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第一,政务服务领域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化服务水平滞后于市场和社会微观主体的数据化应用需求;第二,政府在信息技术和数据应用领域的制度供给尤其是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滞后于实践发展。

(八)一是科学技术现代化,为社会治理的网络化、扁平化提供了机遇,也对传统层级化的封闭单向的权威型治理带来挑战;二是科学技术现代化,为权威型集中化治理带来便利,但一旦被操纵,将成社会进步的障碍。

(九)信息技术使得信息传播和社会交流迅速便捷,消费多元化、生产全球化、组织规模化、结构扁平化和技术效率化,这对政府的治理结构、治理能力以及反应时间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均GDP很快就会接近1万美元,已经是一个中等收入国家。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人民的需求也在改变和多元化,人的自我价值也越来越“贵”,人和机器的对抗在多个领域发生了竞争。由于体制和制度的惰性,传统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和技术背景的要求。

(十)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会带来相应的伦理和社会影响,增加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新技术如果在未能实现平衡收益与风险时就进行应用与推广,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社会经济的数据化涉及到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应用等多方面,需要不同社会部门的参与和合作,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如何保证合理性、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当前推进新技术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十一)一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目标和领域提出了挑战和支撑;二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赖以存在的价值判断和运行规则提出挑战和支撑;三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演进逻辑和路径提出挑战和支撑;四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构建主体的素质重塑提出了挑战和支撑。

三、如何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应对科技进步,政府可以向先进国家学习,更新相关法律、成立专门的部门、对数据分类管理,对数据采集、使用、管理、销毁、安全等实施细则要尽快完善。尤其要注意平衡数据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和数据服务企业之间的界限。

(一)中央政府在大数据基本规则方面具有引导和强制作用。首先,制定大数据收集的统一标准,以便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之间大数据的共享更加方便。其次,把数据开放和共享上升为国家法律,虽然已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公开程序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仅限于政府信息方面,对于大数据时代的政府和非政府数据缺少应有规定。建议制定《信息自由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部门有关信息开放、共享等基本规则进行规定。再次,制定信息安全规则,保障公民、企业和国家信息安全,不受信息的困扰与侵害。最后,通过政府立法等制度建设,对各行各业如何安全使用数据进行有效监管。

(二)无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还是物联网,它们都是技术手段和技术工具。显而易见,每种技术工具和手段都有其适用边界,都有其最大适用程度和效能,也都有其不足。没有任何技术和工具是万能的。根据经济学中的“丁伯根原则”: 一个政策目标至少要有一个政策工具相对应,换言之一个政策工具只能对应一个政策目标。 这对我们利用或科学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制定行政管理规则有重要启示意义和参考价值。具体如下:一是行政管理制度和规则要具体细化分类,研究不同的行政规则所需使用的不同技术手段。 二是研究不同技术手段和工具组合共同形成高效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 三是研究如何发挥技术手段和工具组合的合力,旨在最大程度实现行政管理制度和规则的最优化。避免不同技术手段的相互排斥现象。 四是研究不同技术手段在促进形成行政管理制度和规则后的自我调整与自我完善机制。

(三)首先,在技术推广运用之前,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技术运用的性质、范围,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法律边界。例如对于敏感数据的收集,需要有法律授权,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收集,尤其要避免私营部门滥用技术手段,危害社会秩序。 其次,对不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避免不同部门之间重复收集数据带来的数据冗余。现阶段仍然存在各行政管理部门数据无法共享的困扰,如果无法明确不同部门的权责,就违背了利用科学技术提升治理能力的初衷,降低了治理的效率。 最后,需要出台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往往伴随着较高的社会风险,在技术运用时,要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不断跟进监管,及时调整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四)一是要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行政管理,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则一方面可能会出现传统的治理方式和大数据的科技手段“两张皮”,现代化治理流于空谈,另一方面则可能会出现国家治理数据化的野蛮生长的局面,导致各种违法现象发生,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只感受到了“治理”而感受不到“服务”的局面。二是推进各种行政法规的跟进。大法律法规出台的前提下,各类行政条例、部门规章也要跟时,如对如何破解信息孤岛加强数据反垄断,如何科学有效实施数据采集、使用、管理、销毁、安全等实施细则,都要及时跟进。

(五)法律上加以规范,明确相关机构、人员使用权限,申请使用程序,明确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

(六)1、所有的手段都是为社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线和法律法规是根本基点;2、各种新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技术,都只是一项技术,是服务于行政管理,最终的决策权还在于人,以人为本应成为基本制度规则;3、建立健全相关新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规则,形成有法可依的局面;4、不定期对新技术手段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正,形成动态调控机制。

(七)第一,应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做好个人隐私保护工作;第二,将数据进行分类,哪些是保密,哪些是非保密的,非保密的数据可以在政府官网,进行数据包共享;第三,以使用大数据分析来打击内幕交易为突破口,为其它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提供示范;第四,谨慎和防范大企业利用大数据操控,注意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美国脸书事件就是明证。

(八)1、更多地向现代化先行国家借鉴学习、对标管理,制定规则制度;2、更多地开放和实现公众参与。

(九)融合数据,提高数据颗粒度,从试点开始。

(十)第一,制订各级各部门政府的职责,规定各自搜集信息,使用,发布信息的权限;第二,制订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防范信息的泄露及被非法利用,依法保护信息的安全,从重从快打击利用公共信息的刑事案件;第三,制订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的应急管理方案,要有备用系统,备用的方案,确保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

(十一)首先,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等提供了便利的行政管理手段,政府应该利用这些技术,整合不同部门的数据,减少行政手续,实现真正的便民服务。 其次,政府应该导入新的技术手段,实现部分治理体系的智能化。比如在一些基层法院中可以导入智慧法庭,让人工智能等技术参与判案。 第三,在新的经济结构和技术背景下,定期对国家法治体系要进行全面研究和革新,使得国家法律制度要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现实。 最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人和技术的完美结合非常重要。政府要加强培训和学习,使得公务人员能够掌握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动向以及技术。

(十二)行政管理领域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要义在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效率。应从三方面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一是行政管理职责和程序的轻量化,要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大量删减传统管理的繁文缛节;二是行政管理和程序的规范化;三是行政管理和程序的明晰化。

四、如何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一)政府要加强数据共享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建议从以下四个层面推进:一是政府制定数据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二是建立负责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机构;三是强化数据运营商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四是提升居民个人数据自我保护意识。在操作中要把信息保护责任明确到个人,制定严刑峻法惩处违法数据共享以及数据盗窃行为,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对因泄露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鼓励通过法律系统求偿,并简化赔偿程序。

(二)政府应对大数据持放开和共享态度,积极推动企业对大数据的使用和促进经济增长。大量数据的可获得是大数据价值实现和最大化的前提,也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法规,对数据的收集、发布、使用和管理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将各部门通过“一站式”政府数据下载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非保密的数据库,并进一步提高了数据采集精度和上报频度。政府官网可以有专门的存储各类原始数据文件数据库,内容涵盖农业、气象、金融、就业、人口等近几十个门类,方便各界对大数据的利用。

(三)大规模数据的存储和利用,牵涉到了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权衡问题。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不能以牺牲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保护为代价。 其次,现代化的治理体系需要保证经济主体有一定自由活动空间,这种自由空间需要政府法律的严格界定和保护。个人和企业数据保护非常重要,个人和企业数据的盗取在新时代会造成重大的社会经济损失。第三,因为人民群众个体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和信息的不对称,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第三方之间的数据共享要严格管制。这要从技术和制度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先进技术保护数据,实现数据可追踪的同时,要制定严刑峻法惩处违法数据共享以及数据盗窃行为,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对因泄露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鼓励通过法律系统求偿,并简化赔偿程序。

(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居民电子证件的推广、微信等网络平台的电子政务办理等都是建设数字政府的成功案例,各个政府部门已经基本建立了电子政务的平台,但由于各行业、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渠道、无法对接与融合,因此难以形成具备多元信息集成与共享机制的数字政府。要突破行业、部门间的阻碍,一方面,没有法律的监管和授权,很多政府部门基于风险的考虑不愿意共享数据,也无力承担后果,因此就需要在顶层设计中,通过相关立法,打破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政府与相关行业数据系统之间的屏障,实现基本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由于共享机制涉及到敏感信息、隐私数据等的保护,因此共享必须是有限制的共享。例如在网络政务办理中往往涉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人脸或指纹等重要生物信息,而这些应当由专门部门介入采集和管理过程,净化数据产业生态。

(五)健全立法,统一管理。像苏州市,去年率先建立大数据局,协调统一统计、商务、工信、银保监、水电煤等职能部门数据。

(六)数字政府建设要做到内部数据共享,让数据为人民群众服务,减少群众办事难度。个人信息依法保护,制定相关法规,规定接触权限,做到信息查询可追溯。

(七)数据共享方面,存在隐私数据分级分类标准不明确、数据责任主体不明确等不足,因此,要在信息共享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首先,应建立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要将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在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和方式。其次,应明确信息收集环节、管理环节及利用环节中责任,界定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的边界,通过明确使用人的目的特定义务,规范征信机构的处理和提供行为,以及约束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最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加大个人隐私泄露的惩戒力度。

(八)在政府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应做好分类指导,不能“被”数字化,应从基本需要入手,特别是要进行实时风险评估,构筑数字政府系统的“防火墙”。在进行相关贡献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一些个人或组织企事业等基本信息的时候,务必做到“脱敏”,并做好常态化的动态监测,切实保护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同时,在一些具有风险不确定数据的共享是,应采取适度分步、分类共享,防止风险敞口过大。

(九)加速培养智慧政府的人才,完善智慧政府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制订智慧政府的发展规划;第二,完善技术手段,建立人才、经济、科技、金融、民生、法制等等数据库,研究如何科学收集信息,使用数据,探索利用大数据进行科学决策,民主治理的方式和方法;第三,对于数据的共享各级政府要有一定的分工和权限,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及时、畅通;第四,当前网络安全形势严峻,国内外都有一些不法分子,严重影响信息的安全,我们一方面要用技术提高防范的级别,另一方面要加强依法打击的力度,以保障信息安全。

(十)在数据政府建设上,要从内部思维和外部思维两条路进行突破。内部思维上,要打破政府各部门、各层级、各区域之间的业务壁垒、标准壁垒,改变系统分散、烟囱林立的局面,以全局、整体的思路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跨部门、跨地区协同能力,打造全国治理“一盘棋”;外部思维上,要以服务人民为中心,以提升人民利益和获得感为导向,以一体化、便捷化、智能化的管理和服务,推动社会系统各个单元的获得感提升。 在加强数据共享上。要构建一体化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数据质量测量的统一标准,保证重要数据生成的格式统一。完善标准格式管理流程,建立标准格式共享中出现“断裂”的救助机制,从制度层面保证数据的有效共享。 在保护个人隐私上。要加强对数据主体的保护。要认识到保护数据及数据背后的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是使用数据的前提。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分散的个人相对于社会治理的强势主体,完全处在一个单身透明状态,缺乏有效的平衡手段。如果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则社会治理过程中就有可能存在各类侵害利益事件。因此,要治理未动,保护先行,要明确隐私保护的内容、责任主体、级别要求等。重要信息不仅要规章制度上,也要在技术上进行特殊处理,多重保护。加大对治理主体信息泄露的处罚力度。

(十一)组织上成立信息安全办公室,对公共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管;监督上加强人大作用,信息安全办公室定期向人大提交监督报告。

责编:戴蓉

来源: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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