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3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邱杨雨生)新年临近,农民工兄弟领到工资了吗?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根治欠薪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25日,全省三级法院共兑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9.175亿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分子331人。
有案必立,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审判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湖南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彭亚东介绍,全省法院坚持有案必立,立案人员接到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起诉材料后快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尽快立案并移送有关调解、审判组织。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工作人员或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及其家属进行诉前调解、快速维权。
同时,对农民工提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积极为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协调相关部门畅通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防止当事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在审判环节,加快审判进度,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审判,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尽可能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理纠纷,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对举证能力弱的农民工加强释法并指导举证,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积极依职权调查。推行巡回审判,到工地、厂矿、社区、农村现场开庭,就地办案,方便农民工诉讼。
加大执行,查冻的财产及时网上拍卖
彭亚东介绍,全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农民工申请执行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网络查询、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优先安排人力、物力执行。对符合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财产担保的,及时先予执行;提供担保有困难的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案件,直接裁定先予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并且加大对财产处置力度,对查冻的财产及时进行网上拍卖。对于执行到位的款项和物品,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执行款。
此外,全省法院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人员的惩处力度。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联合民航、铁路、工商等单位对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并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城区中心大屏幕、车站码头公告栏等,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曝光。对人民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诉,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链:省高院发布十件根治欠薪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从冻结资产中先予执行1500万元发放工资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8日,黄生平与湖南省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承包湖南省祁阳陶铸中学全部建筑工程的土建、安装、消防、喷淋、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包括教师住宅楼4栋、学生宿舍楼5栋、教师食堂1栋、学生食堂1栋、教学楼3栋、阶梯教室1栋、多功能体育馆1栋等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0.7966万平方米。之后,由于双方未就案涉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黄生平诉至法院,要求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永州陶铸中学、马云珍共同偿还2.8亿余元,并确认黄生平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生平于2019年4月19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将查封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炬路支行某账号内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的资金1.5亿余元,先予执行2000万元,用于支付其欠付工程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执行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资金1500万元,用于支付欠付的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保全、优先执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黄生平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系发包人,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偿还工程款及利息,且工程价款结算还存在争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发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事实清楚,故裁定先予执行发包人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1500万元给黄生平,用于支付其欠付工程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体现了人民法院细致、周到、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雇老人种西瓜却遇洪灾,跑路老板被锁定终追回工资
基本案情:
2015年,刘峰在泸溪县浦市镇青草村承包了一块地种西瓜,并聘请村里18名年过60岁的老人参与种植。可由于发生洪水,导致全部西瓜被水淹,刘峰背负着巨额债务及18名农民工的工钱连夜消失。农民工宋育杰等18人认为村支书汪某某及其配偶刘某某与刘峰存在合伙关系,遂将刘峰、汪某某、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
泸溪县法院立案受理后,由副院长审判执行团队承办,开通绿色诉讼服务通道。由于被告刘峰下落不明,承办团队前往保靖县,在保靖县法院及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查实了案件相关情况,并通过多方努力,与刘峰取得了微信联系,并通过微信向其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同年8月28日,泸溪县法院依法对该十八案进行合并审理,因刘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采取视频的方式对其进行法庭询问,并判决支持宋育杰等18名农民工要求刘峰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刘峰拒绝告知其具体地址,泸溪县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加强与县公安局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此案“找人难”问题。县公安局接到协助函后,成立了专案分析组,经过调查,告知泸溪县法院刘峰所处村民小组。获此消息后,执行团队即刻驱车6小时前往衡阳市衡阳县洪市镇进行摸排,并在衡阳县法院执行局、衡阳县洪市镇派出所多方联动下,锁定被执行人刘峰租住具体位置并临控被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刘峰后,通过普法教育,悉心阐明法与理,刘峰当即表示悔过并付清全部案款3.52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联动开展根治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农民工人数众多,均为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务工机会极少,收入微薄,辛苦种植西瓜却无法从瓜商处得到劳务报酬。被告恶意拖欠的工资款虽然仅有3.524万元,单笔最低几百元,最高三、四千元,但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泸溪县法院在公安机关和外地法院的协助下,找到了4年来一直外出逃避支付工资的被执行人刘峰,通过公正判决和快速执行让18名涉案农民工的“讨薪权益”得到了法律支持和及时兑现,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
案例三:老板因罪被收监,法官监狱开庭为农民工讨回工钱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间,张某等58人在不同时间段在中都株洲整车物流基地项目中分别从事木工、泥工、水电工、油漆工、焊工、钢筋工等不同的工作。后因实际承包该项目的株洲市搏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睿犯诈骗罪入狱,导致张某等58人共计1624000元没有发放。张某等人将被告株洲市搏翱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于9月10日受理案件后,发现株洲市搏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睿因犯诈骗罪在网岭监狱服刑,而58名农民工因担心工资讨不到,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进一步激化。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在查明事情的原委后由调解员赴网岭监狱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睿进行核算,确定拖欠工资金额。9月24日,承办法官赴网岭监狱开庭审理该案,最终该案调解结案,至此,一起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15天日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运用调解手段、进行巡回审判根治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因服刑无法参加庭审,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让农民工早日拿到工资和劳动报酬,去网岭监狱开庭巡回审理案件,并调解本案,使农民工迅速拿到调解款,及时高效化解纠纷,体现了人民法院的高点站位。
案例四:员工因病无法续约,公司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6日,吴爱华与湘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采掘运输工作,工资采用计件工作制,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在2017年2月3日,他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诊断为肾衰,此后未再上班。后经冷水江市劳动部门仲裁,湘晖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吴爱华医疗期的病假工资2472元。待合同期满,吴爱华与湘晖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再续劳动合同。2019年,吴爱华以湘晖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支付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冷水江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裁决湘晖劳务派遣公司向吴爱华支付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60元(1130元/月×补偿系数2)。吴爱华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9月25日,吴爱华与被告湘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根据法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法院按照冷水江市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作为吴爱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据此,判决冷水江市湘晖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向吴爱华支付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6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典型案例。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漠视劳动者的此项权利,不按法律规定支付或少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及补偿标准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火锅店辞退60岁员工被判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8日,王某某到长沙市天心区不了锅麻辣涮火锅店工作,担任锅底员一职。2014年12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不了锅麻辣涮火锅店经工商登记注销。
经营者李某于同年注册成立李政火锅店,并于2014年5月19日开业经营。长沙市天心区不了锅麻辣涮火锅店、李政火锅店系同一经营者、同一经营场所。王某某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一直在该处从事同一工作。
2018年5月9日,李政火锅店以王某某超过60周岁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李政火锅店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某主张确认双方在2009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
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李政不了火锅店工作,且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更,王某某主张将其在长沙市天心区不了锅麻辣涮火锅店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李政不了火锅店工作年限的诉请于法有据,李政不了火锅店应当按照王某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李政火锅店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1230元。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保障欠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者常处于弱势地位,加上不懂法律,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基本保障。本案法院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旗帜鲜明的支持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展示了人民法院解民忧,抒民困的司法温度。
案例六:公司降薪员工离职
基本案情:
彭旺等人诉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共30件,涉及金额近30万元,有20多位劳动者参与诉讼。
彭旺等人于2016年3月入职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14日,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制作并向彭旺等人发出《关于西南大区严肃工作纪律及调整薪资的通知》,对在职员工降薪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按照长沙市最低工资158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2018年10月22日,彭旺等人以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故降薪为由离职,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彭旺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0月份。因对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不服,彭旺等人遂诉至法院。
长沙两级法院在受理该批案件后,组织集中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目前经营确认存在困难,长沙分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对法院的判决抱着能拖则拖的态度,且劳动者也存在比较大的担忧,即使判决了也执行不到位。法官从法理、情理、社会责任、公司发展等各个角度耐心细致的工作,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也意识到自身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最终与各位劳动者达成调解,并通过各种渠道筹款后将各位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赔偿款项付款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手段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办案法官针对本案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劳动者人数和工资金额,并在考虑到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的基础上,耐心细致的做用人单位的 工作,一揽子解决一大批案件,并及时兑付给劳动者,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及时充分地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展示了人民法院做群众工作的司法能力。
案例七:将调解前置,为农民工争回血汗钱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4日,一名律师拿着李营业等4名原告分别起诉相同被告的四个案件来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诉调中心,申请诉前调解。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部分只有一张工地结算单,该结算单上的欠款人处仅有一个人的手写签名,无任何公司的盖章,而案件涉及的四个被告中有三个被告为公司,在结算单上签名并负有支付义务的个人已经与李营业等四人失联多日。此案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李营业等4人证据单薄,可能维权困难,而作为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工又举不出更多证据。
为了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解决农民工的切实困难,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诉调中心将此四案委派给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律师调解组织—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由该所刘昭律师担任调解员办理此案。调解员拿到案件材料后,积极与各被告沟通,通过耐心释法,引导该案其他被告将故意失联以躲避债务的欠款人找了出来。2019年7月11日下午2点,调解员组织四案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案件涉及四个被告,各被告之间又有错综复杂的关系,且案件金额共计60余万元,四原告又因其中一被告为躲避债务失联非常恼怒,双方剑拔弩张,吵得不可开交,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取分别做工作的策略,下午7时终于将四案调解成功。减轻了农民工的举证压力,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治理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发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前置程序,充分通过驻院调解员的作用,在证据对起诉索要工资、劳动报酬的农民工不利的情况下,坚持以“服务便民、高效司法”为原则,充分利用“八小时之外”、“办公室之外”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不方便到法院的,由调解员上门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的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增加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
案例八:50人拿回111万工资
基本案情:
刘年生等50人系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刘年生等50人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长沙县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发出支付令,令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刘年生等50人工资共计111万多元。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2019年9月,刘年生等50人向长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沙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当即向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解到,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因其资产负债率达175%,已被停止股票上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因员工工资涉及民生休戚和社会稳定,长沙县法院多次联系企业负责人阐明利害关系,引起了企业的高度重视,企业也主动想办法筹齐款项,将该批员工工资足额发放,刘年生等50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利用司法手段支持劳动者快速维权的典型案例。当前很多企业发展困难,员工工资案件涉及民生生计和社会稳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利用支付令程序快速审结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并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兑付,有效保障了员工基本生计,及时安定了员工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高度重视,主动筹集款项予以兑付,承担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彰显了当前执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案例九:拒不支付工薪,老板获刑十一个月
基本案情:
刘铁楚于2015年5月15日成立了新化县润凌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经营期间,拖欠了戴恩凡等36名工人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的工资共计64万余元。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多次向刘铁楚讨要,刘铁楚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一直未支付。戴恩凡等36名员工多次向新化县人社局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经新化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刘铁楚仍未支付工资。2018年3月9日,该局向刘铁楚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铁楚支付员工工资,刘铁楚仍未支付且未给该局书面回复。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鉴定,根据现存的公司账本,认定润凌瑞不锈钢公司2016年度收支余额为252.3万余元,该公司在欠付工资期间支付利息117.7万余元,同时还有超过429.3万元的借款本金未登记入账却在公司支付利息。2018年4月16日,刘铁楚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9日,经刘铁楚协助变卖公司生产设备偿付员工工资28.49万余元外,余欠工资由其兄刘从东担保与员工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了员工的谅解。
新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铁楚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铁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基本权利,是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民生大局的具体体现。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目的在于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刘铁楚在一审宣判前协助变卖公司设备,偿还了员工部分工资,余欠工资由其兄刘从东担保与员工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取得了员工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判决后,公司员工未再到县政府上访,刘铁楚也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拖欠工资金不发,企业和法人均获罪罚钱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长欣公司在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法人彭林与陈先根就湘潭县易俗河镇将军山的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该项目的所有土建工程包给王金锋。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王金峰等35人参与施工。时至2017年12月,长欣公司共拖欠王金锋等35名农民工工资46.4万余元。另外,在2017年1月22日,长欣公司法人彭林把湘潭县分水乡永红村长欣生态养殖基地内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给吴裕球建设。2017年2月至4月,吴裕球等29人进场施工,但由此产生的40.76万元工资,长欣公司一直不予以支付。
经查明,2017年11月27日,长欣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彭林变更为杨建辉,但彭林仍然管理该公司。由于长欣公司拖欠工资,陈先根、吴裕球等人向湘潭县人社局投诉,该局在立案调查后,要求彭林配合调查,但彭林置之不理,即使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长欣公司仍拒绝支付所欠的民工工资。湘潭县人社局将该两起案件移送至湘潭县公安局。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长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彭林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长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但彭林仍为长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湖南长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将工程承包给陈先根、吴裕球后,未依约支付工程承包款,而工程承包款中就包含了应当支付给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长欣公司和彭林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湖南长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彭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在根治欠薪工作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对于试图通过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逃脱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应予从严从快打击。人民法院完善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劳动监察部门移送的涉农民工工资刑事案件依法及时判处,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不法分子形成震慑。
责编:陈舒仪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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