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案例|避免钱货两空,货物运输风险了解一下
新湖南 • 综合
2018-11-23 23:47:54

货物运输风险防范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运输是连接买卖双方、串联以促成整个贸易完成的重要一环。货物运输过程中,潜藏着诸多风险。我们无法预知漫长运输途中的全部风险,无法阻止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侵害,却可以通过谨慎选择适合自身交易特性的运输方式等途径,有效地规避可控制的风险,更好地保障交易的进行,维护自身权益。

【货物运输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联合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法律风险解析】

风险1:提单流转后货物索赔权发生转移

※表现形式

货到目的港之后,如提货时发生货损,托运人有可能会面临提单流转而丧失主张货损赔偿权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06年,威海E水产公司与美国F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扇贝的买卖合同,价格为CIF,付款方式为30%预付+70%D/P,由威海G公司安排出运。

G公司接受货物后向E公司签发了以自身为抬头的指示提单,载明货物的运输温度为零下18度。货物运输至目的港美国波士顿港后F贸易公司向G公司提交了正本提单提货。在开箱时,F公司发现货物有融化和复冻的情况。于是立即安排进行商检,商检结论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冷冻集装箱温度未保持在零下18度,导致货物融化,温度再次下降时又导致了复冻。根据美国的水产品HACCP的规定,该批货物在美国市场不具有销售价值。

据此,F公司请求E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和检验费、销毁费等,并在货物的尾款中将货款和损失全部予以抵扣。E水产公司遭受了约200万元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E公司以G公司为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G公司抗辩提单已从E公司流转至F公司,因此,E公司不再享有本案的诉权。E公司则认为,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的流转仅转让了提货权,作为托运人其仍旧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本案经一二审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定E公司不享有本案的索赔权,驳回了E公司的诉讼请求。

※风险防控

如果在目的港出现货损情形,对于托运人来讲,应当:

第一、第一时间与收货人进行友好沟通;

第二、如果已经投保货物运输险,则首先与收货人协商走保险理赔程序;

第三、如未投保运输险,则说服收货人以其自身的名义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四、如收货人拒绝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则建议托运人要求收货人向其出具一份索赔权转让书,以确保托运人有权再次获得诉权。

风险2:无单放货

※表现形式

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实行记名提单(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并在抬头中标明收货人信息的提单)“凭身份放货”政策。此种情形下使用记名提单,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

※案情回顾

中国A公司(出口商)与美国B公司(进口商)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提单,并指定承运人是美国C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但是结汇时间过了之后货款一直未到账。之后,A公司收到开证行的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A公司赶快査寻货物的下落,C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

A公司提出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也并无放货指令,船公司凭什么放货?C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没有责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中国A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美国C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把美国C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见下图)

※风险防控

1.如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支付时,出口商应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当然,考虑到短途运输提单在银行流转较慢,为照顾进口商的利益促成贸易,出口商可采取要求进口商预付货款、由进口商开立银行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前提下使用记名提单;

2.使用记名提单时出口商可主动要求提单适用中国法律;

3.出口商可要求提单上注明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以确保安全收汇;

4.出口商应了解卸货港的习惯做法,避免存在港务当局要求将货物卸货至当地政府管理的仓库并由政府部门向收货人放货的情形。

风险3:货物退运风险

※表现形式

在货物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运时,出口商一般是找进口商指定的货代或者承运人来处理。但是在“到付”的情况下,进口商是没有与货代结算运费以及滞箱费的,所以出口商以托运人的名义要求退运时,一般货代或者船公司会先要求外贸公司结清运费及滞箱费,再去办理退运。此时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损失就嫁接到了出口商,加重了出口商的负担和风险。

※案情回顾

长沙朗清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用品出口的外贸企业。2010年其与沙特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沙特客户销售20余万美元的医疗用品货物。合同签订后,按照客人指定承运人YH公司装船出运。但货到目的港后,对方没有任何原因拒提货物。无奈之下,长沙朗清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诉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而为挽回损失,长沙朗清公司希望将货物退运。按照惯例长沙朗清公司委托原来的承运人YH公司希望能够退运货物。但承运人YH公司要求长沙朗清公司支付10万元的退运保证金。

经过3个多月后,承运人YH公司告知长沙朗清公司,因沙特客人未能签署弃货声明,故货物无法退运。长沙朗清公司要求承运人YH公司退回8万元的保证金,但是承运人却以货物产生了大量滞箱费,因此不予退还。

※风险防控

1.办理退运,因为牵涉到承运人本身就因滞箱费等对货物有留置权利,因此,需要要明确这批费用的承担问题,否则会为退运带来干扰或实质影响;

2.退运时,应当多向几家货运代理咨询当地的退运政策,是否必须经过收货人的同意或者弃货声明之后才能退运等,再去决定是否退运;

3.无论是否能够退运,如委托承运人退运,需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以及其他费用支付的条件;而且不能与之前客人应当支付的运费等混淆。

风险4:出口商因承运人免责而承担风险

※表现形式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十二种承运人免责的情形: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风险防控

如因以上12种原因而导致货损时,合同的出口商和进口商无法要求承运人(包括货代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购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将风险进行转移。另外,为了避免货物因装卸或运输期间处理不当发生货损的,可以明确告知承运人代运货物的质量标准以及装卸和储存、运输的条件。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对货物进行封样和随船运输处理,以便将来认定货损的原因。

【总结】

货物运输不仅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成本与费用,也关系到双方的货权、交货期限乃至货款的结算。在国际货物运输路程远,经手人多,手续复杂。为减少可预见风险,应重点把握:

第一、按照约定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额货代和承运人;

第三、合理搭配运输条款与贸易术语条款;

第四、及时跟进货物运况;

第五、重视提单的签订与提交,谨慎使用记名提单、电放提单、House提单;

第六、约定货物质量不符时退运手续的办理,了解目的国退运规则。

责编:秦慧英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评论
打开新湖南APP,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