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24日讯(记者 蒋睿)今天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议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定波、周智国、赵志湘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定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智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志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等人的物质损失共计30080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议以被害人周某某在湘潭县石潭镇农贸市场内经营没有交费为由,伙同周智国对周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张议又因收费问题与周某某的妻子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张议拿起店内一把木柄尖刀捅刺了张某某背部一刀。张某某倒地后,张议纠集被告人周某国、刘某波继续对张某某、周某某拳打脚踢。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此外,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被告人张议、刘定波、周智国、赵志湘殴打他人、封堵政府大门等其他寻衅滋事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议纠集同伙,寻衅滋事,对冯某军、赵某海、周某林、刘某宇、张某龙、王某平、王某林、郭某等多人实施殴打;多次采用挂锁锁门、拦车等方式封堵湘潭县石潭镇政府大门和进出路口,每次封堵时间均约3小时。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议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被告人张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议及其同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张议在刺伤张某某后,还纠集被告人刘定波、周智国继续殴打张某某,阻止死者家属抢救张某某,还利用伤害张某某一事来威胁其他未交“凳子费”的租赁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庭长向死者家属宣读判决书)
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第一起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旗帜鲜明地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编:彭婷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湖南日报新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