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文化企业的集团化,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文化企业集团化应该是一种市场选择,而不应该是一种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许多事实证明,靠“拉郎配”而形成的产业链,往往不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这样组建起来的集团,也很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最终造成大而不强的局面
当前,我国文化资源正进入一个大调整、大整合的时期。文化与科技、文化与资本的融合不断加快,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出现了行业融合的趋势,一大批文化企业集团也应运而生。
文化企业的集团化,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围绕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兼并重组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可以预见,文化企业集团化、文化基地的集聚化、文化产业集群化将成为未来文化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一些问题。文化企业集团化应该是一种市场选择,而不应该是一种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行为。政府应该提供便利,但是不要人为地用“拉郎配”的方式组建一些集团。原本我们文化体制的弊端之一就在于文化资源配置的过度行政化,比如说按照行政区划分配资源,按照行政的级次以及按照部门分配资源,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严重不适应。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改变这种资源的分配方式。如果在改革的过程中,为了追求企业做大,过多通过行政力量,而不是通过市场选择来进行组合配对,很容易会走回头路,造成文化资源分配上新的封锁和垄断。
许多事实证明,靠“拉郎配”形成的产业链,往往内部关系还没有理顺,就仓促上马,变成低层次的合并,并不具有可持续的内生动力。这样组建起来的集团,也很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最终造成大而不强的局面。
我认为,文化企业集团化,不应该是简单意义上的“1+1”,而必须以企业间资源互补为原则。在组合过程中,应遵循企业唱主角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主要搞好协调服务,并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文化资源按市场规律集聚。
如此,方能让文化体制改革之树,结出更丰硕的果实。
作者:欧阳友权
责编:吴名慧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