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落实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
新湖南客户端
2021-12-15 13:56:5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5日(通讯员 刘鹏)近日,益阳市大通湖区纪检监察干部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一道,在北洲子镇向阳村调查张某某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
12月10日,大通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省道218北洲子路段巡查时,发现张某某擅自在公路用地设置卖草莓的摊位,影响了公路的安全。通过执法人员细心劝说,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行为,该大队报局党组可否不予处罚。为保证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政执法、文明执法,大通湖区纪检监察干部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一道赴当事人所在村调查,核实当事人是首次在公路用地摆摊设点,平时为人忠厚老实,无相关违法记录,并出具了相关证明。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当事人诚恳认错和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最近已公布。“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指《清单》施行之日起,违法行为人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首次被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通过执法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以前实施过此种违法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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