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11月6日讯(通讯员 曾海波)1月6日讯11月5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110斤、1000余尾鱼苗在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永顺县农业农村局的见证下,增殖放流至猛洞河。这标志湘西州首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由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成功办理,这也是全州首例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办理并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执法人员、检察机关与赔偿义务进行磋商
当天上午,湘西州农业农村局邀请州人民检察院、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及赔偿义务人就蔡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赔偿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进行磋商。磋商中,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就赔偿义务、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进行说明,州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在生态赔偿案件的职责进行解释。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磋商,最后在州人民检察院、永顺县农业农村局的见证下,赔偿义务人与州农业农村局共同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由蔡某某三人出资1650元购买鱼苗放流至猛洞河。

在永顺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同时,为确保该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应,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蔡某某三人共同来到永顺县人民法院,就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县人民法院确认后,并下达民事裁定书。赔偿义务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赔偿义务,将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赔偿义务人购买的鱼苗
此次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成功办理的生态赔偿磋商案,告别了以往仅由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损害者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的的方式,也是职能部门在对损害生态环境赔偿的新探索,标志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司法确认后的赔偿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应,赔偿义务人也必须履行生态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人在猛洞河增殖放流
据了解,蔡某三人非法捕捞案于今年3月14日非法捕捞4公斤渔获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给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并于今年7月5日结案,行政处罚2000元。10月29日,湘西州农业农村局就本案环境损害赔偿金启动,并于11月5日完成生态损害赔偿。蔡某三人非法捕捞案处以行政处罚2000元,增殖放流110斤、1000余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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