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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交易成本、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湖南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新湖南 • 楼市资讯
2021-10-28 11:21:25

新湖南客户端10月28日讯(记者 张云龙 陈淦璋)公寓居民住户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六部门联合发布《(湘建房[2021]176号)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明,对于新购或租赁(自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县按政策规定采取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降低相关交易费用;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用户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意见》提出,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意见》指出,原则上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化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对连续两个季度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除省、市重点招商项目和物流、加油加气站用地外,暂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挂牌出让。对去化周期在24-36个月的市县,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转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的二分之一。对去化周期在12-24个月的市县,对拟出让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应适当降低商住配比,保持合理有序的供应。

此外,《意见》鼓励各地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对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在保障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对分期实施的商住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上期非住宅商品房销售情况,报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项目下期商住配比。

《意见》表明,各市州要力争用3到5年时间,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明显下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

附:《(湘建房[2021]176号)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