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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医疗救助办法 明确3类救助对象、4种救助方式
新湖南 • 风向标
2021-10-18 19:02:5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8日讯(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钱小艳 黄伊婷)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地方操作,《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3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办法》明确,针对3类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有4种:参保资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建立再救助制度。

每种救助方式的标准不一。

参保资助中,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对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二类救助对象设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进行救助。

再救助制度方面,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

《办法》明确,一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作者:王为薇

责编:王为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