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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老乡顺风车回家出车祸身亡,百万险保险公司只肯赔10万,法院这么判了
新湖南 • 法眼
2021-10-13 19: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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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3日讯(记者 虢灿)在广东打工的岳阳人王某坐老乡的顺风车回家,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王某投保了多年某保险公司百万任我行保险,约定自驾或者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意外身亡能获百万赔偿。申请理赔时却仅能理赔10万元意外死亡保险,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不属于个人。

保险公司被起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百万保险金。

交通事故身故,百万保险金不能理赔

岳阳人王某人到中年,离异,孩子在读初中。为了养家,他把孩子托付给年迈的父母照顾,自己前往广东打工。2020年10月,老乡开车回老家,王某和其他几人“蹭”车回家。不幸的是,小车在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发生事故,王某当场死亡。

噩耗传来,王某家人痛不欲生,想到其投保数年的人身保险,并找到了保险合同。几年前,王某投保了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每年1400多元,连续交费10年,保障3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如果以驾驶员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按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100万元。合同中,对个人非营业车辆做了解释,“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

王某父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称,只能按照意外身故赔偿10万元保险金。理由是,涉事小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不属于个人。王某的父母及儿子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足额支付100万元保险金。

法院:保险公司支付百万保险金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投保人王某的任何签名或“以上条款已阅读已明知”的理解说明,保险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对王某进行过提示说明。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如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做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原、被告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对保险条款有不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争议的“个人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主要客观目的在于排除“营运车辆”这一理赔风险。而王某乘坐的小车,虽登记在深圳市某公司名下,但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并且,王某与该车司机为老乡,乘车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是与其他老乡共同搭载的村民相互帮助行为。

法院判决王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的事故,符合该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00万元给付金额,扣减已支付的10万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父母及儿子支付身故保险金90万元。

作者:记者 虢灿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