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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后的债权可以息上计息吗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新湖南 • 法报视线
2020-12-26 00:18:06

转移后的债权可以息上计息吗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法制周报·新湖南讯(通讯员 郑姝)借条上明明写的是14万元,法院却只判决偿还本金9.7万元及利息,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临湘市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由陈某担保,李某向案外人安某(陈某的同事)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3分。李某向安某出具借条后,安某当即给付李某现金5万元。经安某和李某双方协商,李某从中抽出1500元返还给安某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李某实际收到借款本金48500元。同年12月1日,由陈某担保,李某再次向安某借款5万元,和第一次一样,李某先预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后李某共支付给安某借款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没有偿还。李某、陈某和安某经过结算,截至2017年4月24日,除去李某已向安某支付的利息外,李某还欠安某借款本息合计140800元。三方商定,此款由李某向陈某偿还,再由陈某偿还给安某。随后,陈某向安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同时,李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14万元的借条。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据后,没有向陈某偿还过借款本息。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陈某向安某出具借据后,已向安某还清所有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案外人安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却一直没有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李某向安某借款时,实际只收到借款本金9.7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只能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利息也只能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同时,三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调整。另外,对原告陈某息上计息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利息最高只能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借款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从中扣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陈佳婧

来源:法周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