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3日讯(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 通讯员 汪晓燕 韩爽)兼职日赚800元,只需要办银行卡交出来就行;借微信二维码给他人收款,就能躺在家里收“好处”,这些看上去轻松来钱的方法都可能是违法犯罪。
近日,岳阳华容法院、邵阳洞口法院都判决了这类打着“兼职”幌子,实则帮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因为一些小利,付出巨大代价。法官提醒,银行卡、网络支付账户、手机卡不能借出,很可能涉嫌犯罪。
兼职日赚800,收了一回钱获刑一年多
林某是福建人,今年三十出头,今年3月,在家许久没工作的林某在QQ群看到了别人发布的兼职信息,对方称只需要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让别人进行比特币交易,每天报酬800元。
每天800元,自己还不用花时间,林某马上去银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了指定的人李某。
林某还有两位交情深厚的朋友郭某和刘某,林某将这起“好事”告诉了他俩,而他俩也马上办理了银行卡,还在林某的带领下,跟李某见面,把银行卡交给了对方。
3月18日,家住岳阳华容的小王在某借贷软件上被客服骗走了8.8万元,而其中8千元被转入林某的账户。林某什么都不用干,得到了800元的报酬。隔天,另外两人因不同原因被骗几万元,这些钱中的一部分转入了郭某、刘某的账户,郭某分得800元,刘某分到了900元。
做着每天赚800的美梦时,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跟他们接头的李某同样被逮捕。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等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号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某、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郭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借”给别人收款码赚了3千,获刑还处罚金6万
2019年1月,工作没着落的衡阳人周某加入了找兼职工作的QQ群,联系上其中一个提供兼职工作的人“七哥”。“七哥”要他“借出”微信二维码用来收款,事后给他百分之三的感谢费。周某正为缺生活费发愁,立马答应了。
发出微信二维码后的当天,周某收到了十来笔不同人发来转账,共计五、六百元,而周某收钱后,再把钱转给“七哥”发来的二维码上,“七哥”每次发来的二维码都不一样。
第二天,周某总共收到了四、五千元,此后陆陆续续有转账,有时一个月没有,有时一个月有几万元。2019年4月,周某的微信被被系统提示违规、被封号,并有人留言“骗子”,无法继续转账。而此时“七哥”称,不能总是用一个二维码收款,要他找其他人的微信。周某找到了自己学弟,承诺给他百分之二的感谢费。此后,学弟也找到自己其他同学……
几个月时间里,周某的微信总计收款近6万元,而周某的学弟及学弟的同学们微信收款累计16万多元。周某因此收了3000多元“好处费”,学弟也得了2千多元。而这些钱,都是他人被各种名义上当受骗转账过来的。
此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赔偿了1.3万元给其中一位受害者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渠道并转移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周某在家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一般,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借出账户可能被法律严惩
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不仅对个人身份信息、财产安全造成隐患,以此获利的行为更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面临法律惩戒。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迷惑了双眼。同时,也敦促已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人员,主动到银行、通讯运营网点注销开户。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