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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噪声扰民 建设公司被判整改、赔偿
新湖南 • 法报视线
2020-04-21 08:16:33

本报讯(通讯员 郑姝)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噪声污染已成人类公共健康的杀手。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被告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陆某住所噪声环境达到国家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并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陆某在临湘市詹桥镇搭建了一栋3层楼房,并于20104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1012月,被告某公司开工进行大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建设前,拆迁部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认为高速公路的修建不影响原告居住生活,故未征收原告房屋。20151231日,高速公路建成,原告的房屋距离建成后的大岳高速仅10余米。大岳高速通车后,噪声影响到原告居住环境,原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520日,法院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陆某家夜间一楼地坪、夜间屋顶最大声级均超过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要求,且测试时大岳高速公路通过车辆较少,如大岳高速通车数量增多后,对受检房屋的噪声影响会更大,大岳高速公路运营与陆某家噪声超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法院认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大岳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被告修建的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屋仅10余米,来往车辆对原告生活居住地带来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强烈的精神痛苦,原告从大岳高速公路通车至今,长期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对其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是客观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刘思雅

来源: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