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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见义勇为冲进火海转移液化气罐致重度烧伤 农庄和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新湖南 • 法报视线
2020-01-10 22:00:36

消费者见义勇为冲进火海转移液化气罐致重度烧伤

农庄和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莹

在农庄吃饭时发生火灾,汪先生和李先生在紧急关头冲入火海转移农庄的4只液化气罐,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两人却全身被重度烧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续的治疗费用怎么办?农庄老板和保险公司却踢起了皮球。近日,岳阳县法院判决农庄和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消费者见义勇为受重伤

2017年6月26日中午,岳阳县某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见火灾现场摆有4只液化气罐,存在极大的爆炸隐患,紧急关头,二人奋不顾身冲入火海,将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

在此过程中,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经医院确诊,事故造成汪先生和李先生身体体表30-39%和40-49%烧伤,呼吸道烧伤。经两次鉴定,结论为: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农庄和保险公司分歧大

在案件审理时,农庄对二人见义勇为事迹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汪先生和李先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每人次2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该案系见义勇为受害者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该案事故的引起者,也不是该案事故受益人,即使承担保险责任也应在确保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只在医疗费2万元和残疾赔偿金18万元保险限额内赔偿,对于伤者的其他损失均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

判决农庄和保险公司均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汪先生、李先生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人身、精神损害,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该案中,汪先生、李先生遭受侵害的侵害人是农庄,农庄亦是受益人。故农庄应承担汪先生、李先生的赔偿责任。农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对汪先生、李先生在此次事故的损害依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汪先生、李先生经济损失各20万元;农庄赔偿汪先生经济损失52821元,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37023元。判决生效后,农庄和保险公司均支付了汪先生、李先生的赔偿款。

责编:曾金春

来源: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