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副市长傅军出庭应诉
原告撤诉,本案达成和解。
新湖南客户端12月19日讯(记者 肖畅 通讯员 彭崇幸 曾鸣)今天上午,龙某某诉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副市长傅军出庭应诉。据悉,这是自《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湘潭市政府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在湘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因湘潭县城镇垃圾处理场项目建设需要,湘潭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湘潭县易俗河镇水竹村部分村民实施搬迁。原告龙某某的户籍在易俗河镇水竹村,住房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但天易示范区在具体安置补偿过程中,因查询到原告曾在高新区有安置补偿记录,遂认定其不属于安置对象,不予计算安置补偿费。原告不服,认为其户口从未发生迁移,依法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符合安置补偿条件,遂以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核实,龙某某于2011年与岳塘区板塘街道西塘村村民刘某离异后,回到易俗河镇水竹村再婚并生育。2012年,高新区征拆部门因实施土地整理项目需要,对刘某实施征拆,但龙某某在高新区征收中并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此次湘潭县城镇垃圾处理场项目建设搬迁,龙某某符合安置补偿条件。为此,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切实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出发,前期,市政府安排法制办积极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并督促天易示范区与龙某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最终促成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被告围绕案件焦点展开辩论。法庭气氛庄重、严肃公正,辩论过程有条不紊、有理有据。经法院审理,龙某某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切实解决,龙某某当庭撤回了对行政机关的起诉。该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湘潭市政府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的当年,出台了《湘潭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湘潭市政府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湘潭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实施情况,出台了新的《湘潭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对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优化和细化。
本次副市长傅军出庭应诉,是自《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市政府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应该带头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负责人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代表了市政府致力于打造法治政府的表现与决心,并且时刻铭记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要以人民为中心。”副市长傅军说,“今后,政府负责人还会有更多的时候出庭应诉,政府将在带头建设法治政府的同时,为人民的幸福谋福利,维护人民的一切正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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