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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特辑】为网店刷单好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市州动态
阅读:5132
2024-03-15 10:44:01

案情回顾:

2020年上半年,曾某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网络刷单业务。2020年上半年至2023年4月,曾某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徕有刷单需求的网店客户,以8-15元每单的价格承揽业务,并通过聘请业务员刷单、捏造地址让网店客户虚假发货、固定话术好评等方式,为网店增加流量、热度,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2023年4月19日,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近日,宁乡市检察院对曾某以涉嫌虚假广告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宁乡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以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有几名业务员系曾某招聘进来的员工,在犯罪中起到较小作用,检察机关考虑这几名业务员分别具有自首或者坦白、退赃等情节,因此做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然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冲击。

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可得擦亮眼睛,货比三家,防止“掉坑”。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良性竞争,刷单带来的“虚假繁荣”只是一时的,用心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涂碧霞 罗亚莹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