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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森林公安开展“新年亮剑”行动, 联合派出所成功打掉三个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汉寿
阅读:25749
2024-02-05 15:46:37

2024年1月以来,汉寿县森林公安全力开展“新年亮剑”行动,加强跨部门联动,多点发力,联合湖洲派出所持续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共成功打掉三个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1月3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沅江贺家山开展日常禁捕巡查时,发现2人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随后将案件移交汉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连夜展开调查。经查,张某、胡某两人为了非法获利,利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捕鱼,捕获渔获物700斤,然后销售给双某,形成了一条“捕运销”全链条非法产业链。

​1月12日,汉寿县公安局湖洲派出所联合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大队在横港外河七星障禁捕水域联合执法时,发现何某、吴某等4人正在用刺网捕鱼,经过围捕堵截将其抓获,现场查获三层刺网5条,渔获物600余斤。

1月14日,汉寿县公安局湖洲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太阳汊水域用刺网捕鱼,民警立即联系保护区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将刘某等4人抓获,现场查获三层刺网2条,渔获物500余斤。

以上三案共11名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与湖洲所密切协作,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   源: 汉寿县森林公安局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