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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5起典型案例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热点聚焦
阅读:26770
2023-12-29 09:15:53
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

提高执行工作整体水平

12月28日

县人民法院

召开了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自省市的多家媒体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事件一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等罪刑事涉财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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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甲纠集、纵容或默许侄子率人无事生非、暴力讨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平江县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7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256.2万元。李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提取公安暂扣款1723万余元,成功拍卖李某甲名下的宾利、卡宴以及奔驰等车辆变现共计743万余元,因第三人对被执行人提起民事债务诉讼,该拍卖款中有240万余元被保全冻结。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李某甲出资400万元与案外人李某乙合伙购买土地使用权,各占50%股份,但未签订合同也未登记在李某甲名下,后该土地使用权经汨罗市政府回购,回购价为650余万元。执行干警传唤李某乙到庭接受询问,李某乙表示可以按政府回购价的50%退还给李某甲,但其中150万元已于2021年2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驾驶路虎牌车辆前往李某甲家中支付给了李某甲妻子朱某某。在对李某乙询问之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朱某某家中进行核实,为防止李某乙与朱某某串供,执行干警在路上通过电话与朱某某周旋以拖延时间,到达其家中后立即控制其手机。朱某某称,该150万元系李某乙于2021年2月10日拿到自己家中的,且均已用于偿还债务。发现两人陈述不一,后经调取李某乙驾驶的路虎牌车辆的行驶记录,该车在2021年2月10日并未驶入朱某某家中,因此查明两人均作了虚假陈述以规避执行,平江县法院当即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李某乙主动到法院承认了虚假陈述事实,并履行到期债务,将全部案款汇至法院账户,该案执行完毕。



事件二


被执行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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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份,被执行人王某从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平江县某项目主体及粗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劳务项目,双方于2022年1月12日按照合同单价和实际收方量完成了结算,并已结算所有劳务承包款。被执行人王某因自身原因亏损拖欠李某等42名民工工资共计879879元,案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湘0626刑初449号刑事判决,判处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向李某安等42名被害人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879879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执行干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最后本院与劳动局联系,并通过劳动局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执行局局长带队下前往被执行人王某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第三人王某华经被执行人王某同意从本案涉案农民工专户领取了21000元,经本院多次联系并督促,王某华已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履行款账户退还17000元。2023年4月18日退还4000元。王某华领取的金额已经全部退还到位。通过上述执行后,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持状态,但是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迫在眉睫,在本院党组的支持和关心下,并且多次和劳动局相关部门召开相关紧急会议,最终由发包方将剩余的款项全部先行垫付,据此,王某执行案件涉及42名劳务工资的被害人全部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事件三


被执行人漆某犯受贿等职务犯罪财产刑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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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犯罪,造成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巨大损失。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判处漆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追缴漆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平江县纪委监委移交查封冻结的外,通过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漆某名下有四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漆某磊、周某、漆某澄、廖某芳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审查。立案审查之后,裁定驳回其他异议申请,只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冷水铺路501号岳阳逸城1号商业、1、2号公寓729房产进行解封。


本院将被执行人漆某的三套房产进行处置拍卖时,被执行人之子漆某磊、被执行人妻子周某二人主动联系本院并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漆某磊主动请求法院扣划其账户内存款2100000元用来履行漆某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漆某磊的申请,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3日将2100000元全部扣划到账。同时根据漆某妻子周某的申请,将周某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资金账户进行提取,目前正在提取中,择期将会到账,前期将被执行人漆某住房公积金存款38200元以及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冷水铺路501号岳阳逸城1号商业、1、2号公寓729的房款23万元全部执行到位,据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事件四


甲矿业公司、乙矿业公司案款系列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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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矿业公司与乙矿业公司是两家在平江县内从事矿业开采的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两家公司从民间筹措了大量资金,3000余万元一直未偿还,此外还拖欠了100多名员工劳务工资与工伤赔偿款300余万元,上述债权人均在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或在法院起诉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并陆续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了解到,因黄金矿业转型绿色发展的需要,两家公司采矿权即将被某黄金公司收购,收购价格分别为8000余万元、1000余万元。但甲矿业公司在北京和岳阳其他法院也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三亿多元,且其采矿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收购行为无法完成,上述收购款无法兑现。


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避免企业走向破产结局,本院执行局领导亲自前往外地法院对接协商,使得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收购方某黄金公司在支付北京某法院1500万元后,北京某法院将不再参与收购款的分配,同时在中院执行局的统一协调下,将剩余收购款全部汇至本院履行款账户,由本院统一处理岳阳地区案件的案款分配,其他法院解除对采矿权的冻结措施。至此,收购过程终于得以顺利完结。


但执行进程并未因此结束,仍然面临着很大的难题,两家公司在岳阳地区涉案众多,标的巨大,剩余收购款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有100多名劳动者的劳务工资、工伤赔偿急需兑付。在案款分配时,各债权人意见分歧很大,甚至有部分债权人提出申请公司破产。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务工资、工伤赔偿等切身利益,也为了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院执行局多次召开债权人听证会,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企业走向破产的后果后,统一了各债权人思想,形成了统一分配方案,最终顺利执结涉两家公司的劳务工资、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162件。



事件五


胡某意拒执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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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办理原告胡某东诉被告胡某海、胡某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湘0626民初51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胡某海、胡某意分三十期偿还欠胡某东的借款本金181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意和胡某海一直未履行其还款义务。2022年3月14日,胡某东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3月23日向胡某意、胡某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胡某意收到上述文书后仍未向法院报告名下财产,胡某海则与申请执行人胡某东达成协议,由胡某海自行经营其名下的厂房,法院暂不处置。2022年4月27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626执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被告人胡某意和胡某海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4810元及利息,并查封胡某意名下的湘A5N097宝骏牌车辆。平江县人民法院责令胡某意于2022年12月9日将其所有的湘A5N097车辆交出,胡某意仍未将指定交付的财产交付至平江县人民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意于2022年1月入职浏阳市大瑶镇某公司,并要求公司将其工资以现金或者微信转交给其他人的方式给付,至2023年1月共领取工资92470元,用于归还其他欠款及家庭开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


2023年10月18日,被告人胡某意在浏阳市大瑶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某意及胡某海与申请执行人胡某东达成协议,由胡某意、胡某海各自偿还9万元欠款,胡某意当天已偿还胡某东3万元,剩余6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意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偿还了部分欠款,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



答记者问





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请给我们大家讲一讲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的情形。“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属于执行不能。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现在经常在LED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看到“老赖”的名单,在曝光平台上也有很多“失信被执行人”,请问,如果“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之后,这些名单还会在吗?还会影响他们的出行吗?



“执行难”的问题,确实涉及方方面面,有些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有些被执行人是典型的恶意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或者拒不执行,也不畏惧过去短暂的拘留,现在通过微信平台锁定失信被执行人周边人群予以定向推送,实施“精准曝光”,同时限制“三高”消费行为,更有法院推出“老赖”专属铃声,促使他们自动履行。当然,在他们履行完相应的义务之后,我们法院也会有一整套完整的程序,将他们从失信名单上撤下来,并恢复其正常生活。所以,在这样多重手段和全方位的包围下,“老赖”们只有通过履行执行义务,才能够消除拒执等带来的不良影响。

今年以来,县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突出服务民生,加大打击和威慑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受理执行案件3674件,执结3200件,执行到位标的3.21亿元。推进“执转破”,对不能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的7家企业通过执行转破产进入破产审查程序。开展“平执利剑2023”专项执行行动执结涉民生案件426件,执行到位金额930万元。拘留254人,限制高消费1440人。移送拒执罪案件线索8条,立案5件,判决1件。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73人,通过微信平台锁定失信被执行人周边人群予以定向推送,实施“精准曝光”。

作者:邓婷、袁立金、黎振宇(实习)

责编:方倩倩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