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胥扬)“我和保险公司有调解意向,但侵权人不同意调解,怎么办?”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部分当事人的赔付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就其他当事人进行判决,让原告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2021年11月,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庄某撞倒,造成了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200万元的三责险。
庄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于2022年4月诉至汨罗法院,庄某要求被告徐某及保险公司对其已产生的医疗费先行赔付。汨罗法院在2022年7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进行了相应赔偿。
现原告已治疗完毕,但就产生的剩余损失无法与两被告达成一致,只好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除去2022年7月已判决赔偿的费用,被告徐某还需在本案中承担一万多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需承担四十多万元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保险公司已就部分医疗费赔付完毕,具备调解基础,遂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表示同意调解,但徐某却以自己没钱赔偿为由拒绝调解。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赔付责任更大,若因徐某的原因而放弃调解,则会延长原告的赔偿款项到位时间,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承办法官让原告与保险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并将调解内容告知徐某,徐某对其无异议,承办法官对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就徐某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行判决 ,现判决文书已经生效,保险公司也就其在调解书中应承担的赔付责任履行完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一审:张 咪
二审:刘晓元
三审: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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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