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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篇(一)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武陵
阅读:430389
2023-04-10 11:58:0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

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协同联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




1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程建设领域是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

条例规定了特别措施

来看看吧~


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

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

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来源 | 新华网 

审核 | 崔蓝云

责编 | 哈斯巴义尔


责编:郭中璇

来源:武陵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