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现将涉及两人的3起疲劳驾驶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冯某海疲劳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2月5日17时57分许,驾驶人冯某海驾驶湘J185*7大型普通客车因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长沙汽车西站正西25米西二环路段,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并于4月20日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抄告给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移交汉寿县交警大队依法查处。经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核实,冯某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项,实施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对冯某海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
冯某海疲劳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2月6日19时35分许,驾驶人冯某海驾驶湘J185*7大型普通客车因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长沙汽车西站正西59米西二环路段,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并于4月20日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抄告给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移交汉寿县交警大队依法处理。经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核实,冯某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项,实施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对冯某海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
曾某疲劳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2月6日19时41分许,驾驶人曾某驾驶湘J163*6大型普通客车因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长沙汽车西站正西60米西二环路段,被“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并于4月20日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抄告给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移交汉寿县交警大队依法处理。经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核实,曾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项,实施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对曾某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作者:聂神佑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