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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2起贩毒案件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蓝山
阅读:68467
2022-09-30 15:32:1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30日讯(通讯员 晏斐斤)为进一步提升群众拒毒防毒意识,营造多角度、高频率、全覆盖的禁毒宣传声势,9月29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1.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年9月27日,肖某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及美沙酮,在谈好数量与价格后,约定地点交易。当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阳江市某广场以海洛因800元/克、美沙酮(约90毫升)200元/瓶的价格贩卖上述毒品给肖某某,肖某某支付现金1000元给曾某某。随后,肖某某返回蓝山贩卖并吸食该毒品。另查明,2022年5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某地以2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美沙酮准备自己饮用。当晚被民警抓获,并缴获一瓶橙色液体状可疑毒品,经鉴定,检测出美沙酮成分。

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2.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艾某、雷某、成某恒、成某雄贩卖毒品案

2022年1月中旬,被告人肖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手中以1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克K粉。肖某某购买毒品后,分别以500元/克、550元/克的价格先后三次贩卖毒品K粉27克,并从中获利3000元。被告人艾某在肖某某处购买毒品后,以800元/克的价格两次贩卖共计10克K粉给成某恒。被告人成某恒购得毒品后,将其用裁剪的吸管进行分装,每根吸管约长3厘米,在2月9日凌晨以700元一截吸管(毒品含量0.4-0.5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当日下午,被告人成某恒搭乘被告人成某雄驾驶的小汽车前往被告人艾某处购得毒品,并在车内用吸管进行分装,随后在蓝山县某酒店以3000元的价格将装有毒品的四截吸管贩卖给雷某。之后,被告人雷某分两次将在成某恒处购得的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并从中获取0.2克-0.4克毒品用于自己吸食。

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艾某、雷某、成某恒贩卖毒品给他人,成某雄明知成某恒去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开车接送并从中蹭吸,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搜查到的可疑物体未检测出相关毒品成分,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艾某、雷某、成某恒判处一年到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成某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二千元。

作者:晏斐斤

责编: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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