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汉寿县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曝光台(第130期)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汉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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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3 15:36:46
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5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太子庙镇卫生院进行药械专项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化验室的冷藏柜内发现1盒α羟丁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α酮丁酸底物法),根据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有效期,显示产品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产品采取了异地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无主观故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扣押的α羟丁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α酮丁酸底物法)150ml,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泊义纯净水厂生产销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包装饮用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函[常市监支函(2021)200号],函告汉寿县泊义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1-18)经抽样检验,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1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裁量基准,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10000元。
来 源: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刘译林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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