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前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擅自改装机动车 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章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的,没收违法所得,没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讨论研究,汉寿县交通局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标准的违规行为。2、对汉寿前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刘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破坏生态安全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8日,经依法查明,刘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前提下,于2017年8月,在龙潭桥镇占用林地1357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汉寿县林业局对刘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357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汉阁采耳养生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8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金山国际小区一期9栋213-216号的汉寿县汉阁采耳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彭某花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
【法律依据】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基准运用】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8〕2号)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第十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养生馆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1年11月27日完全履行。
汉寿县牛在鲜火锅店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3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谭鑫杰、贺炜对位于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金山国际小区额汉寿县牛在鲜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面积约190平方,只有一个出口,厨房未安装防火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