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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汉寿曾某某信访涉诉案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汉寿
阅读:27125
2021-11-22 21:47:50
案  例:

曾某某,系汉寿县蒋家嘴镇北区居委会居民,其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多年来缠访闹访,蒋家嘴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多次予以处理并进行了劝阻、教育。2021年7月,曾某某就其不合理信访诉求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落实相应政策。2021年8月1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某的起诉。曾某某不服,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上诉人曾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以案释法:
信访通常被视为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列的一种行政争议救济方式,是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访需依法,违法必打击。曾某某在缺乏合法合理依据情况下,无理缠访、滥用诉权,不仅耗费了自身精力和财力,更不当滋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办公秩序,浪费了行政资源、司法资源,降低了行政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了诉讼秩序,使得利益真正需要保护的公民不能及时得到救济,损人不利己。
公民如何正确上访,《信访条例》有明确规定。信访过程中,采用缠访滥诉、极端上访、越级走访的行为不仅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且容易引发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敲诈勒索、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应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法治尊严,坚决抵制缠访滥诉,若以非法手段恶意扰乱社会秩序、任意践踏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   源:汉寿县司法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