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湖南日报新媒体

打开
“清廉接待”必读!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本地
阅读:46122
2021-11-03 16:47:4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5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6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7

第七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差需租赁车辆的,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9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10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11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未按规定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13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4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县境内 60元,县外市内 80元,市外 100 元。

15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为: 早、中、晚餐各20元/人。但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开展公务活动的,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16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7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包干标准为:县境内40元,县外市内 60 元,市外 80 元。

18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县境内差旅费

19

第十九条 乡镇、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县境内出差, 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0

第二十条 乡镇工作人员在辖区内下村工作,不单独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乡镇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订考勤制度,按每人每天不超过 20 元的补助标准据实发放。

21

第二十一条 县城单位工作人员(含西渡镇政府工作人员) 在县城红线范围内办事,不按出差对待,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已纳入车改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未纳入车改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区交通费可在限额内凭票报销。

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内开会或办事,只凭票报销往返车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22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23

第二十三条 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据实报销培训学习规定的相关费用和不超过两次的往返交通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24

第二十四条 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异地交流任职、挂职、跟班学习、支援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 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 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20元、省外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25

第二十五条 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异地交流任职、挂职、跟班学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住宿。所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免费住房,需要租房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开具租房发票,据实在限额内报销。 租房费用具体上限标准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每人每年6万元,省会城市每人每年4万元,衡阳市及其他城市每人每年 2 万元。

26

第二十六条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参加各种工作队或支援工作,以及经县委、政府批准抽调各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各类临时性领导小组、工作组人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具体标准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 30元、每月不超过 22 天的标准执行(安排了工作经费的临时性领导小组、工作组, 由临时性领导小组、工作组报销;没有安排工作经费的,由原单位报销);单位报销工作补助时,需在各类临时性领导小组、工作组等取得实际出勤证明。同一人员参加上述多项工作,不得重复报销、多头领取相应补助,不得委托代领。

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补助,按县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组工作人员补助,按《衡阳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27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票据实报销。

28

第二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七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29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 驻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30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 计算发给。调入单位不再结算和报销差旅费。


第九章 报销管理

31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32

第三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区域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 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3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34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35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用支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6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职工年度报销的差旅费,必须在次年3月份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章 监督问责

37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 的审计监督。

38

第三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 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39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对方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40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 转嫁差旅费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41

第四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42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照本办法执行。

43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蒸办通〔2014〕9 号文件同时废止。

44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衡阳县委办公室、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衡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责编:袁一心

来源:你好衡阳县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