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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结合实际 严格目标监管 园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三一路2号
阅读:107987
2021-10-15 10:20:2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5日讯(通讯员 郑远悌 实习生 熊芷馨)10月11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张庆红主持召开2021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成绩,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下季度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他要求,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用“挑刺”的眼光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把安全生产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长沙经开区工管委领导周志远、常利民、袁钊、张湘鸿、赖坤明参加会议。

会议现场。蒋炼摄

会议首先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区安委办汇报了2021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整改情况。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了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张庆红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宣传力度,紧密结合园区实际,严格目标监管。要树立成绩归零意识、工作从零开始意识、目标向零奋斗意识,完善工作方法,齐抓共管,形成共识;要保持定力,持续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将行动与新《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紧密结合,按照管理要求,条块结合,压实责任。

张庆红强调,要结合园区实际,分析案例问题,用“挑刺”的眼光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关口前移,反复抓,抓反复,排查出隐患,迅速实施整改。

张庆红表示,今年以来,园区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稳中趋紧,稳中有险。要坚持问题导向,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防范较大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相关信息:

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规范制定国家标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与安全生产条件挂钩。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

五、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六、管技术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七、明确适用行业范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八、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九、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生命至上、提高救治措施意识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一、重点监管事故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十二、处罚力度加大、最高单项可处罚1亿元

•特别重大事故,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万元的2-5倍罚款。

十三、由检查变为执法,身份及职能转变,加大执法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

•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十五、严禁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

•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十七、新增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的处罚条款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八、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二十、细化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各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责编:熊芷馨

来源:新湖南长沙经开区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