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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可循!《张家界市永定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永定
阅读:14432
2021-09-26 20:14:5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6日讯(通讯员 周哲雁  陈长)近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印发了《张家界市永定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共99条,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提出了党建引领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项目经理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对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业主权益保护、维修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对违反物业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归纳整理,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的出台,针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将进一步促进张家界市永定区物业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对提升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人居环境的提升将具有重要作用 ,永定也将更宜居、更有温度。

亮点1:鼓励物业小区党建引领新模式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构建“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村)党组织-物业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四级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联动体系,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物业小区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鼓励物业小区党支部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亮点2:推行网格化管理体系

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立体物业监管机制,强化属地管理,由传统服务形式向现代服务形式转变,多渠道推进我区的智慧小区建设。

亮点3:切实做到“群众事,无小事”

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办事维权渠道。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在各部门联动协调办理群众事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亮点4:少于50户可以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数量少于50户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赋予全体业主享有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权利,可以自行管理小区事务,提高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亮点5: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津贴

《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计取工资报酬。业主委员会有收益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按月获得适当津贴。其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每人每月津贴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亮点6: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第四章第三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规定,提出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这三种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亮点7:规范前期物业招投标及合同

明确以招投标方式和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

亮点8: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管理负责的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的工作人员(即项目经理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工作,且项目经理人仅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要求项目经理人在物业指导中心、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按时到项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报到,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参与小区管理工作。

亮点9:维修资金余额少于归集的30%,限制使用

《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应急维修事项。

亮点10:明确各部门处罚内容

为了各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落实和开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住建、消防、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职能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第七章归纳整理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各部门执法权限的规定。

作者:周哲雁、陈长

责编:文婷

来源:永定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