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
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的统一,
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办理的2
起
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基本案情】
2026
年
10
月
19
日,
周
某驾驶的湘
JDH3688
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
周
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对驾驶员
周
某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6
年
10
月
19
日,
熊
某驾驶的湘
JD
53777
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
熊
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对驾驶员熊
某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编
辑
:傅莹莹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
:郭政达
三 审:张智峰

周某驾驶湘JDH3688小型轿车
从事非法营运案
熊某驾驶湘JD53777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湖南日报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