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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坚守好防风险保安全的底线】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通报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汉寿
浏览量:1416
2026-10-13 17:45:53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 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的统一, 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办理的2 起 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高某驾驶湘JDD2286小型轿车

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8日,高某驾驶的湘JDD228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高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9月30日对驾驶员高某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曾某驾驶湘JD75988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0月8日,曾某驾驶的湘JD7598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驾驶员曾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10月8日对驾驶员曾某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编    辑 :刘思怡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 :郭政达

三   审:张智峰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