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批发销售环节的资质准入与对象管控,是从源头防范燃烧、爆炸事故、守护公共安全的核心环节。实践中,部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许可管理规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极易导致烟花爆竹流入非法渠道,引发私存、违规燃放等安全风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