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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本地
阅读:3027
2025-12-29 16:12:11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调整商品房销售方式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模式。推行新开发的商品 房项目以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进行计价销售。不动产 登记按建筑面积登记,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推动"房票"安置方式 

对于位置合适、价格合理的滞销住宅房源,可由政府或其平台公司定向采购,通过“大中小”房票(房证、房券、房票)并举,利用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联动土地出让、用于人才引进购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

 “房证”即“土地出让联动存量商品房收购票证”。有存量商品房的房企在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活动,竞得土地后,土地权属单位(或土地权属单位委托国有企业)收购房企的存量商品房,由土地权属单位财政部门为相应房企开具票证,作为收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房证”可以用于土地出让金的结算。

 “房券”即“人才房券”,对于引进人才不再发放现金补贴, 改发“房券”方式引导人才购置商品房。 

“房票”即“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指政府利用专项债券或自有资金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市民安置遗留问题解决和城市新征市民安置。城区(园区)依法征拆形成的安置,停止新建安置房和自建安置房,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城区(园区)给安置户发放“房票”,协商房地产企业团购商品住房现房作为安置房源,由安置户在安置房源中自主购买。鼓励房地产企业接收房票,购房人持房票购房网签后,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节点核算可兑付资金,经住建部门核算认定后,视同相应资金已存入预算资金监管账户。参与使用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其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结算后可用于支付新竞得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西渡高新区)

 三、加大购房契税补贴力度 

对个人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和存量商品住房、地下车位并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内完成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且在备案后 1 个月内依法缴清契税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契税总额 的 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四、着力满足创业大学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 

对县直非参公事业单位、县委党校,以及在衡阳县中心城区登记注册、办理社保手续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的大学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55 岁以下) 首次在衡阳县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发放 5 万至 10 万元“房 券”补贴,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发放 5 万元、7 万元、10 万元“房券”。(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五、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

 根据县城规划和土地出让设置条件,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公园、风光带等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周边配套不完善的地块,在土地出让时可以明确由土地竞得人按照规划配套新建学校、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对已在开发的存量土地,应由政府配建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和小区级道路,可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设计院作好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作好工程预算,第三方评审后依法依规建设,工程款由县财政按收支 两条线保障(财政可通过住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配套费支付)。(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六、盘活房地产用地资源  

实施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推动可跨银行办理覆盖房地产用地等各类不动产的"带押过户"业务。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因规划调整或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割宗地;对于企业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支持依法转让、协商收回或置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已开发建设但未售的空置商业项目,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并可降低商住配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西渡高新区)

 七、加大房地产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遇到暂时困难但基本面良好的房企给予合理的信贷支持,分类分批将相关住房开发贷款项目纳入“白名单”,更好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2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对拥有一套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家庭,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县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使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 70 万元提高至 90 万元。对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 3 年内在我县落户或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当前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 30%;对我县引进人才、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按当前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 50%。在我县购买家庭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房可提取父母或子女公积金。(责任 单位:县金融监管支局、市公积金中心衡阳县管理部、县自然资 源局、县住建局)

 八、化解地下车库(位)库存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全面纳入网上备案系统管理,进一 步完善地下车库(位)确权登记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的车库(位)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车库(车位)新建配套规费按照住宅标准收取。加快推行智慧停车系统,优化路内停车, 规范停车管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西渡高新区) 

九、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扶持 

推动成立工程建设企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

严格执行国家优惠政策,优化行业管理秩序。(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十、扎实推进“好房子”建设 

落实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优化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增加得房率,架空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适老设施等可不计容积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十一、引导企业适度让利 

倡导全县公职人员在县城区购房,支持全县公职人员及厂矿、企业职工以部门为单位向房企团购房,房企对团购房考虑适当比例让利。鼓励房企在契税补贴期间主动调整价格策略,积极推出优惠房、特价房等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二、加大公共政策支持力度 

调整建设单位自持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建设单位自持物业应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以网签价不低于 2 倍应交余额的未售房产作限制销售处理,或者将房产网签至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名下作为担保,并向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限期交存承诺函。

在县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具有房屋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契税缴纳凭证之一的,均可作为购房户及子女就学的房产方面的依据,并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本措施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除有期限措施外,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责编:翟瑜

来源: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