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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本地
阅读:2747
2025-12-26 14:49:32

衡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蒸政通【2024】1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文明县城建设,保障公民人身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区域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英陂牌坊,南至英南新区及英南至保安的通村公路,西至蒸西大道及县一中、船山技校、殡仪馆,北至船山西路与西界公路新线城区段,包括职业中专、弘阳中学、老氨肥厂、西渡火车站及其周边区域。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西渡镇及其社区(村组)要积极支持,并做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各自包单位、包区域、包路段职责,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理婚庆丧事。

四、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要及时劝阻、查处各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市民举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夜间:110(县公安局),白天:6813485(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

五、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城管等部门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29年2月1日。

责编:冯琳

一审:冯琳

二审:冯琳

三审:钟仲华 监制:陈志臣 总监制:谢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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