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3日讯(通讯员 田仁峰 龙兵 覃文湘)根据花垣县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关于花垣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试行)》(以下简称《通告 》),自2025年12月10日起,花垣县城区及重点场所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该规定试行期为两年,原有相关通告同步废止。针对政策实施的有关问题,12月12日,花垣融媒记者专访了花垣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石斌。

根据《通告》第一条,禁放区域明确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花垣城区 ,具体范围界定为:东起望城加油站(中石油),沿209国道新线,南至佳民村,沿319国道新线,西至卧龙榜村、依溪村路口及兴龙社区,北抵花垣河。主要涉及村(社区):浮桥社区、西长街社区、老正街社区、涧水坡社区、登高楼社区、柑子园社区、三角岩社区、城北社区、凉水井社区、城南社区、兴龙社区、花桥村、佳民村、望城村部分、卧龙榜村部分,以及兴农园社区中的农业科技园区。

二是八类重点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此外,《通告》第二条明确指出:禁放区域内,一律不予新设及延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Q: 记者龙兵: 请问应急管理局在此次“禁放”工作中主要承担什么职责?
A: 花垣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石斌: 根据这份《通告》第二条的规定,我们的核心职责之一,是在通告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不予新设及延续”的管理。这是从源头进行管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我们也会依据自身职能(联合有关部门 )对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Q:记者龙兵: 此次“禁放”政策的出台,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A:花垣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石斌: 正如《通告》开篇所述,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管理、控制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对当前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举措。”

Q:记者龙兵: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A:花垣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石斌: 关于法律责任,《通告》第三条有明确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记者龙兵: 市民如果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应该怎么做?
A:花垣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石斌: 《通告》第四条写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花垣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这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根据《通告》第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0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两年。此前于2024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花垣县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花政通〔2024〕2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这两年间,无论节假日还是平日,所有禁放区域内都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在此提醒大家: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我们共同努力,让花垣的天更蓝、夜更静、家更安。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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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花垣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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