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花垣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公园、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花垣城区:东起望城加油站(中石油),沿209国道新线,南至佳民村,沿319国道新线,西至卧龙榜村、依溪村路口及兴龙社区,北抵花垣河。主要涉及村(社区):浮桥社区、西长街社区、老正街社区、涧水坡社区、登高楼社区、柑子园社区、三角岩社区、城北社区、凉水井社区、城南社区、兴龙社区、花桥村、佳民村、望城村部分、卧龙榜村部分,以及兴农园社区中的农业科技园区(具体详见附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禁放区域内一律不予新设及延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相关企业储存、运输、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须依法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花垣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五、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2月2日印发的《关于花垣县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花政通〔2024〕2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责编:宋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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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简彪
来源:花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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