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寿融媒12月10日讯(通讯员:周琪)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肖某驾驶湘JKP080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02日,肖某驾驶的湘JKP080小型轿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肖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5年12月03日对驾驶员肖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陈 某驾驶湘JF31787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04日,陈某驾驶的湘JF31787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陈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5年12月5日对驾驶员陈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审 黄学丽
二审 刘晓燕
三审 张智峰
责编:黄学丽
来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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