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人民群众: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举报非法冶炼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事项告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三)举报的非法冶炼违法行为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四)根据举报线索已查实相应的非法冶炼违法行为。
(五)承担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列入本通告奖励范围。同一地点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二、奖励标准
(一)举报的非法冶炼违法行为(第二款情形除外),由执法部门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的奖励;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3000-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的非法露天焚烧电子元件及有价金属物料的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6000元的奖励;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6000-10000元的奖励。
三、奖金发放
举报人收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到永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会堂三楼)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四、权益保障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隐私及合法权益。受理、核查、办理举报线索(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电话、举报内容及奖励等信息,违者将从严追究责任。
五、受理方式
1、现场举报:永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会堂三楼)。
2、电话举报(24小时受理):0735—5678369。
3、邮箱举报:QQ邮箱:6530780@qq.com。
让我们携手共治非法环境违法行为,共建天蓝、水清、土净的生态家园!
永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责编:李芷蔓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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