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 同学急需周转 ” 的求助电话响起,你是否会 “ 没钱硬借” ?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就为我们揭示了这类行为背后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雷区”。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小亮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 多次 向 同学 小文 借款 。尽管手头无现钱, 但为了 约定 的 2分 月息 , 小文仍通过信用卡贷款转账、POS机刷卡消费等方式,将银行信贷资金 “ 套 ” 出借给小亮, 累计借款18万元 。小亮陆续归还部分款项后开始拖欠,多次催讨无果后,小文 向法院提出起诉。
2023年11月,法院一审支持小文诉求,判决小亮向小文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然而, 小亮不服 判决 提起申诉,案情出现戏剧性转折。
雨湖 区人民 检察院审查发现,小文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信用卡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这一行为 违反 了 《民法典》及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扰乱 了 信贷秩序,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 约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经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最终撤销原判,改判小亮返还剩余本金58696元,赔偿银行息费26679.41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对 此前 “ 约定高息 ” 不予支持。
检察官提醒
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资金属银行所有,持卡人不得挪作出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轻则导致合同无效、利息损失,重则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虽常见,但以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的 “ 雷区 ” 绝不可触——当借款请求超出自身经济能力时,守住法律底线才是真正的 “ 雪中送炭 ”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编:杨叶芳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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