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检察查清10万余元盗窃案 罪犯获刑3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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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0:30:27
新湖南客户端10月24日讯(通讯员 周欢 夏纹文)“感谢检察官查清真相,让盗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衡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分销商张某、陈某来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致谢。两年多前,他们店铺价值10万余元商品被人秘密转移,如今案件办结,终于了却心事。
2022年3月至2024年7月,杨某某在受雇为二人驾驶货车配送商品期间,多次盗窃车厢物资,低价售卖牟利。2024年7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将该案移送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受害企业反映,杨某某盗窃金额远不止已核查的6000余元,请求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因杨某某系监守自盗,作案跨时长、次数多,金额认定难度大,承办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多次沟通,确定梳理其银行流水、微信账单的思路,很快发现多笔可疑收款。为核实是否为销赃款,检察官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补充相关证据,最终追加认定盗窃金额为10万余元。
2025年1月20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4月23日,石鼓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认定杨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个月、罚金2万元。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8月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挖掘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承办检察官表示,守护企业和群众财产安全,是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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