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4万元被追缴,制造工具及原料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刘某某本是一名运输行业个体户,自2023年起频繁往返浏阳市运输烟花爆竹。同年8月,他购买带引线纸筒子、硫磺等原料,运至桂阳县某村果园猪场内,非法制造烟花爆竹。
2024年3月至12月,刘某某在租赁场地非法制造出“大西炮雷鸣”“战神雷鸣”,并以4万元价格售出400件。同年12月16日,其非法制造场地被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现场查获“大西炮雷鸣”42000个、“战神雷鸣”146614个,还有大量原料及工具。经鉴定,烟火药药量达218.1661千克。
刘某某在无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大量非法制造,这些产品缺乏安全监管与质量控制,犹如“移动炸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其生产窝点环境简陋,原料存放、操作流程隐患重重,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在案件开庭之前,刘某某数次向检察官表达不解:“我的东西也没炸死人,怎么是情节严重,会判10年以上?”检察官耐心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此类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法律设置此罪名,正是为了提前消除此类行为带来的巨大、不可控风险,防止悲剧发生。经多次沟通,刘某某从抵触到反思,最终认罪并表示愿接受教育改造。
检察官提醒: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各环节须严格守法并取得许可,未经许可操作,即便未出事故也可能构成重罪;切勿心存侥幸,“没人查”“量不大”等想法害人害己,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公共安全需全社会共同守护,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携手筑牢安全防线,守护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编:夏纹文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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