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 (通讯员 张吟丰 张文倩 刘丽佳 )“我的养老钱终于有了着落!”近日,54岁的李某专程来到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紧紧握住检察官彭瑞芳的手。这一刻,这个跨越十余载的维权困局,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终于解开。
2014年5月,李某从S汽车配件公司离职时,在劳动仲裁调解下,公司支付她经济补偿款、双倍工资等共计1.6万元,并约定“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事由主张权利”。
她原以为事情已彻底了结,直到2023年办理退休时才发现,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养老金。原来,当年的调解未处理社保问题。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之后她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其起诉。2024年1月,李某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彭瑞芳第一时间调取了案涉卷宗材料。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法院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社保费用征缴属于社保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李某应向社保征缴部门寻求解决路径。然而,李某与原单位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问题存在争议,且原单位拒不配合,导致行政途径受阻。
“这个‘等’字很关键。”彭瑞芳反复研读那份仲裁调解书,发现其中补偿金项目的表述为“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共计16000元”。
“这个‘等’字里是否包含了社保费?”带着疑问,彭瑞芳走访了当年主持调解的仲裁员。“当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确实未就社保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仲裁员回忆道。这一关键证言让案件出现转机——既然社保问题从未在调解协议中被实际处理,那么S公司就始终负有为李某依法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费的法定义务。
而此时S公司正准备办理注销手续,一旦注销成功,李某的权益将彻底落空。检察院迅速行动: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建议暂缓注销;向社保部门移交关键证据并说明具体情况,明确要求该公司依法为李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对接,详细咨询社保费补缴的政策依据、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具体金额。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检察院在企业所在地街道组织召开上门听证会,引入多方力量参与矛盾调处。此外,彭瑞芳 多次走访企业,耐心释法说理,最终打动了公司负责人王某。“之前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担心会引发无底洞式的追偿,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让我明白了责任的边界和解决的路径。”王某坦言。
今年5月,S公司彻底转变态度,履行补缴义务。8月19日,李某顺利完成社保补缴手续。
责编:伍品倩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湖南日报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