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8月7日讯(通讯员 李敏嘉 杨叶芳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摄影器材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原系摄影师,因经济拮据,竟将黑手伸向曾供职的影楼,连续作案两起,涉案财物价值10万余元。
今年3月,湘潭市某摄影馆发生盗窃案。店长清晨上班时发现,存放于设备箱内的相机、镜头等贵重器材不翼而飞。调取监控显示,一名可疑男子提黑色箱子离开。经辨认,该男子是该店离职不到一个月的摄影师陈某。

(注:该图片由AI生成)
经查,陈某长期从事摄影工作,曾在杭州、湘潭等地多家影楼供职。今年3月,陈某因手头紧张,遂起歹念。此前,他驾车跨省至杭州,在一家影楼盗走多台相机及镜头。得手后,陈某迅速通过社交平台联系回收商销赃,获利3万余元。
资金再度告罄后,陈某又将目标锁定到此前离职的湘潭某摄影馆。某日傍晚,他驱车至湘潭,在该影楼前台熟练取得遥控钥匙,开门入室实施盗窃。数分钟后,陈某携带装满赃物的黑色行李箱离开。随后在长沙销赃,获利2万余元。
陈某两次作案过程均被店内监控清晰记录。案发后,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在外地将陈某抓获归案,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移交至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经鉴定,陈某盗窃的相机、镜头等摄影器材总价值高达10余万元。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莫让贪念驱动快门。人生没有美颜滤镜,犯罪的底片一旦留下,便无法PS。人生没有NG键,罪恶的快门一旦按下,悔恨的影像便永远定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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