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许如意
近年来,新化法院 深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司法理念, 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杜绝机械判决,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定纷止争,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2022年2月22日,原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矿升级改造井巷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煤矿升级改造工程。2023年5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停止对原合同工程的施工,对原告已施工的工程完成工程结算,并就被告分期支付未付工程款进行了约定。解除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双方对质保金的返还存在争议,原告遂于2025年1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88万余元。被告认为因原告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了维修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维修费及违约金共计179万多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基本账户。随后,被告以被冻结资金是用于春节前发放矿工工资,并以煤仓内约12000吨煤炭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法院立即到被告企业进行实地核实,了解到被告公司已投入约4.5亿元,煤炭储量约为1267万吨,井巷升级改造工程已竣工验收,即将于春节后开工生产,为减少因法院的冻结措施对被告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法院裁定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改为查封被告截止至2025年1月27日煤仓内的所有煤炭。同时,在了解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若按常规程序进行审理机械司法,原、被告双方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困境,原告的诉讼目的短期内难以实现,被告的煤仓在诉讼过程中将一直处于被查封的状态,其生产经营会受到持续的影响,从而导致“双损”局面。
为妥善化解纠纷,新化法院采取背对背电话沟通、上门征求调解意见以及面对面调解等方式,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对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理解被告经营现状,只有让被告顺利复工复产,才能有助于实现原告的权利。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于2025年4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免除被告部分质保金返还义务,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总款622.85万元。2025年4月底,被告按期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后,法院解除了对被告煤仓内煤炭的查封。现被告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正按约向原告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实现了“双赢”。
责编:曾振科
一审:龚端翔
二审:段跃新
三审:曹庆华
来源:新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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